一、全省法院“6·26國際禁毒日”主題活動開展情況

在省法院的統一部署下,全省各級法院在“6·26國際禁毒日”之際,相繼開展了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動。今年“6·26國際禁毒日”期間,全省共有43家法院集中對82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163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省法院為本次集中宣判活動進行了周密部署,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精心安排,妥善組織了轄區內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動。我相信,此次集中宣判活動,既展示了全省法院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果,也彰顯了全省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堅定信心和決心,還將有效震懾毒品犯罪分子,增強人民群眾自覺抵制毒品的意識。

 “6·26國際禁毒日”期間,我省部分中級人民法院也積極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并通過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庭審直播等方式開展禁毒法制宣傳,營造了濃厚的禁毒氛圍。

二、2018年以來全省毒品犯罪主要態勢

當前,我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和態勢:

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數量有所回落。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毒品犯罪案件4712件,審結5587件,同比分別下降15.2%和0.4%,其中一審受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下降較為明顯。據國家禁毒辦通報,2018年,全國現有吸毒人數首次出現下降,而我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數量亦有所下降,表明經過近年來持續有力的打擊整治,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活動呈現一定萎縮態勢,禁毒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這一主要毒品犯罪案件未呈現下降態勢,還略有增長,表明當前毒品犯罪態勢依然嚴峻,禁毒斗爭不能有絲毫放松。

二是大宗毒品犯罪依然多發。近年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數量持續保持高位,涉案毒品數量不斷攀升。2018年,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中,五公斤以上毒品案件占比接近20%,涉案毒品數量十公斤、幾十公斤以上的案件屢有出現,涉案毒品數量記錄亦不斷被刷新,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件涉案毒品數量近三十公斤,表明我省大宗毒品犯罪態勢依然十分嚴峻。

三是毒品類型不斷增多。目前,我省涉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案件數量占比為90%,已遠超海洛因等傳統毒品,而“搖頭丸”、“神仙水”、氯胺酮、甲卡西酮等混合毒品、新型毒品也不斷出現,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案件增多。據統計,2018年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類型多達十余種。近兩年審結的案件中,還出現了一些化學式非常復雜的新精神活性物質毒品犯罪,這類新型毒品毒理作用比傳統毒品更強,善于變化偽裝,難于管控,造成直接和次生危害十分嚴重,需要引起高度關注。今天公布的楊有昌、趙有增販賣、運輸毒品案就是販賣、運輸新精神活性物質的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數量達到180余公斤,系有報道的國內涉案數量最大的新精神活性物質毒品犯罪案件。

四是“互聯網+物流”成為毒品犯罪重要手段。隨著信息網絡及物流產業的高速發展,毒品犯罪分子越來越多地應用信息網絡和物流行業實施毒品犯罪活動,犯罪手段呈現網絡化、立體化、智能化的特點。我省2018年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的毒販通過微信聯系毒品上下家、收取和支付毒資,交易達成后,直接要求毒品上家向下家郵寄交付毒品,自始至終未直接接觸毒品;有的毒販將毒品偽裝隱藏后,利用網約車運送、交付毒品;有的涉毒人員通過網絡平臺組織吸毒人員在一起視頻吸毒,加速了吸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傳播擴散,成為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滋生的溫床。毒品犯罪向網絡空間、物流行業延伸,隱蔽性更強,發現和打擊治理難度加大。

五是抗拒抓捕、對抗偵查情形增多。毒品犯罪利潤高、風險大,犯罪分子往往鋌而走險,為保障販毒活動順利開展,購置、配備槍支彈藥,武裝掩護販賣、運輸毒品,甚至公然對抗公安機關抓捕。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當中,一起案件兩名毒品犯罪人采取駕車沖撞方式抗拒抓捕,其中一名犯罪人被當場擊斃,另一名歸案的犯罪人被依法判處死刑,還有的案件中反映出毒品犯罪分子對抗性增強,給社會安全和緝毒工作帶來極大風險和挑戰。

三、2018年度全省法院打擊毒品犯罪工作舉措

為應對毒品犯罪高發多發態勢,有效遏制毒情蔓延,2018年,全省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舉措:

一是繼續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全省法院對于毒品犯罪堅持一以貫之的從嚴懲處立場,特別對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具有武裝掩護和暴力抗拒抓捕情節的犯罪分子等予以重點打擊,該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依法堅決判處。同時,針對毒品需求旺盛,末端毒品犯罪多發情況,全省法院依法嚴厲打擊零包販賣毒品以及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堅決遏制毒品蔓延擴張。2018年,全省法院一審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對被告人適用五年以上重刑的比例約19.4%,遠高于除涉黑犯罪外的其他犯罪平均水平,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適用率僅為4.6%,遠低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且主要集中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輕罪,充分展現了江蘇法院對毒品犯罪的從嚴懲處立場。

二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省法院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未成年人或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給予從寬處罰,實現刑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近兩年,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較以往有增長,不少案件系農民為了牲畜養殖等藥用目的而種植,考慮到這些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不深,法院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根據其犯罪動機、認罪悔罪態度、是否初犯、偶犯等情節,予以從寬處罰,適用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的居多,非監禁刑適用率達到77.5%。

三是嚴格落實依法辦案要求。全省法院在堅持依法嚴懲方針不動搖的同時,堅持證據裁判,強化程序意識,嚴守法律底線,尤其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在證據質量上始終堅持最高標準和最嚴要求,準確把握毒品犯罪死刑政策,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2018年,省法院共發改一審毒品案件13件,體現了對毒品案件的嚴格把關。全省法院認真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嚴格執行“三項規程”,推動偵查、起訴工作向審判標準看齊,2018年,有2件案件通過召開庭前會議排除了非法證據,還有多起案件因取證瑕疵協調有關部門進行了補查補正,對于未能補查補正的對相關證據不予采納。此外,省法院還與省司法廳聯合開展律師辯護全覆蓋,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權利。

四是加強調研及業務指導。2018年,省法院積極開展毒品犯罪調研工作,起草完成最高法院交辦的《關于毒品犯罪死刑等刑罰適用問題的調研報告》。與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聯合下發《常見毒品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及審查指引》,規范毒品犯罪案件證據的提取、審查與認定,提高案件證據質量,確保依法、公正、規范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開展毒品犯罪案件專項評查活動,通過庭審評查、文書評查、卷宗評查等方式,重點對蘇州、連云港地區法院毒品犯罪案件質量進行了評查,形成評查工作報告,并對辦案法院進行精準指導。省市兩級法院堅持發改、瑕疵案件通報制度,對毒品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向下級法院通報,促進全省法院毒品案件質量共同提升。

五是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全省各級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的同時,還主動延伸審判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針對涉毒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治安隱患和社會管理漏洞,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例如,泰州中院針對毒販利用滴滴網約車運送、交付毒品的問題,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防范利用網約車運輸毒品”的司法建議;鎮江市潤州區法院針對部分吸毒人員采取主動供述尚未被掌握的輕微罪行,通過短期服刑逃避強制隔離戒毒的問題,向鎮江市公安局提出了關于防范吸毒人員“借刑避戒”的司法建議,均得到相關單位積極回應,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禁毒工作關系國家安危、民族興衰和人民福祉,厲行禁毒是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和堅決主張。近年來,面對毒品問題加速蔓延趨勢,全省各級法院積極履行禁毒職責,充分運用刑罰武器有力打擊了毒品犯罪,有效遏制了毒情快速蔓延態勢。下一步,全省法院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及最高法院關于禁毒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依法從嚴懲處各類毒品犯罪及其次生犯罪,維護社會和諧安定,為全面、深入推進禁毒工作提供堅強有力司法保障。

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文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附二:有關專業術語

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外觀為純白結晶體,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具有極強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強烈。該藥小劑量時有短暫的興奮抗疲勞作用。冰毒的精神依賴性很強,吸食后會產生強烈的生理興奮,大量消耗人的體力和降低免疫功能,嚴重損害心臟、大腦組織甚至導致死亡,還會造成精神障礙,表現出妄想、好斗、錯覺,從而引發暴力行為。

K粉:即“氯胺酮”,靜脈全麻藥,有時也可用作獸用麻醉藥。白色結晶粉末,無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娛樂場所濫用。服用后遇快節奏音樂便會強烈扭動,會導致神經中毒反應、精神分裂癥狀,出現幻聽、幻覺、幻視等,易讓人產生性沖動,對記憶和思維能力造成嚴重的損害。

搖頭丸:安非他明類衍生物,英文名縮寫“ MDMA”,是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劑,具有中樞神經興奮和致幻作用,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顏色、圖案各異,有強烈的中樞神經興奮作用和精神依賴性,對大腦有嚴重的損害。成癮者會出現頭暈、乏力、體重減輕、失眠、惡心等癥狀,長期服用除導致產生精神分裂外,還導致死亡。

麻古:系泰語的音譯,是一種加工后的冰毒片劑,屬苯丙胺類興奮劑。外觀與搖頭丸相似,通常為圓形片劑,有玫瑰紅、橘紅、蘋果綠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標記。服用后會使人中樞神經系統、血液系統極度興奮,能大量耗盡人的體力和免疫功能,長期服用會導致情緒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損害心臟、腎和肝,嚴重者甚至導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稱喪尸藥,是苯丙胺的一種類似物,具有興奮迷幻效果,吸食飲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該物質能導致急性健康問題和毒品依賴,過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腦部損傷或死亡。

新精神活性物質:又稱“策劃藥”或“實驗室毒品”,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打擊而對管制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得到的毒品類似物。由于毒理作用比傳統毒品更強、難于管控、善于偽裝,使得它成為繼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對它定義是,未被聯合國國際公約管制,但存在濫用,并會對公眾健康造成危害的單一物質或混合物質。新精神活性物質擁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包括合成大麻素、興奮劑(苯乙胺、卡西酮、哌嗪等)、致幻劑或分離性致幻劑(氯胺酮及苯環利定)、鎮靜劑、色胺、氨基茚及芬太尼類合成阿片等。

 

附三:集中宣判部分案件目錄

南京中院:

 (2018)蘇01刑初49號    何應芝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罪

 (2018)蘇01刑初83號    朱春霞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罪

 (2018)蘇01刑初86號    朱斌紅販賣、運輸毒品罪

 (2018)蘇01刑初121號   陳榮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罪

 (2018)蘇01刑初137號   向戰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罪

 (2019)蘇01刑初24號    宋兵販賣毒品罪

無錫中院:

 (2018)蘇02刑初68號    常貝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罪

 (2018)蘇02刑初69號    王振忠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罪

蘇州中院:

 (2019)蘇05刑初3號     陳海均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罪

 (2019)蘇05刑初7號     辛辰販賣、運輸毒品罪

連云港中院:

 (2019)蘇07刑初15號    陳廣東販賣毒品罪

 (2019)蘇07刑初16號    許清華運輸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