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回審判工作概況

 

開展巡回審判工作能夠有效化解矛盾,方便群眾訴訟,提升司法認同度。位于城鄉結合部的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以下簡稱開發區法庭)下轄兩個鄉鎮、三個辦事處,30個自然村,面積約153平方公里,人口約168萬。2009年,開發區法庭共設立巡回審判點3個,全年巡回審理案件474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總數的28.23%。全年巡回審理案件參與旁聽群眾約8500人。開發區法庭巡回審判工作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以民事案件為主。從案件類型分布看,全年巡回審理民事案件462件,商事案件10件,刑事自訴案件2件(其中少年庭1件),行政案件0件。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類案件110件,不動產糾紛、侵權糾紛20件,鄰里糾紛50件,土地承包30件,勞動爭議243件,其他20件。

 

二是社會效果良好。從結案情況看,全年共調解結案345件,調解率72.8%,撤訴108件,撤訴率22%。當庭宣判9件,沒有上訴案件。

 

三是基層組織參與率高。全年有當地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案件375件,基層組織參與率為79%。其中調解或撤訴361件,調解撤訴率96%。

 

二、制約巡回審判工作開展的主要因素

 

(一)司法資源明顯不足

 

司法資源的不足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力資源不足。案多人少是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所普遍面臨的問題。以開發區法庭為例,2009年該庭人均結案274件,而全年近260個左右的工作日,即便是考慮到存在一定數量的串案等因素,每個法官的工作量也頗為可觀。而采用巡回審判方式開庭,法官需要花費較多時間和精力挑選案件、確定地點、組織當地群眾旁聽,還需要與基層組織聯系確定其他相關事項。這既增加了審判人員的工作量,也對法官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法院原本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進一步加劇。二是物質資源不足。巡回審判案件,需要專門的物質配備,如手提電腦、便攜打印機、存貯設備、專門車輛等,而目前很多基層法院并不具備這方面充足的物質裝備。同時,法院辦公設備的購進需要通過政府集體采購的方式進行,物質保障無法及時跟上,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巡回審判工作進一步開展。

 

(二)巡回審判制度大量缺位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對于巡回審判工作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明確細致的可操作性規范。首先,在案件的確定上,應當明確巡回審理適用的案件類型。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巡回審理方式,但是哪些類型的案件適宜采取巡回審理的方式,哪些不適宜,各個法院、各個法官的認識均不統一。其次,在庭前準備階段,如何確定審判組織、人員構成,巡回審判的時間、地點是否有特別規定,如何與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對接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再次,在審理的程序上,庭審程序如何運行、開放式審理如何保證證人的回避、如何當庭調查新的證據、如何確定雙方調解協議的效力等問題均有待于進一步規范。

 

(三)法官巡回辦案積極性不高

 

一方面,法官在巡回辦案過程中對很多群眾發生的小糾紛,隨即就進行了處理,并沒有進入立案環節。在當前的辦案考核模式下,對這些糾紛的處理,沒有納入法官業績考評的范圍,法官的工作成績得不到體現。另一方面,由于巡回辦案需要占用法官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法官業績考評的時候,將采用巡回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與采用常規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等同對待,顯然不利于提高法官巡回辦案的積極性。

 

三、開展巡回審判的幾點經驗

 

(一)要注重吸收民意

 

巡回審判、就地開庭,為法院了解和傾聽廣大人民群眾看法和意見建立了一個民意溝通表達平臺。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巡回審判能夠與廣大人民群眾直接接觸的特點,通過收取民意,盡可能的了解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便針對性地采取司法措施,更好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服務。例如,開發區法庭在巡回審理一起工傷保險案件的時候,當事人及旁聽群眾反映開發區沒有設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導致多個邊遠鄉鎮的群眾要到幾十公里以外的鼓樓區勞動局辦理各種手續。法庭及時向開發區管委會發出了盡快建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司法建議。在法庭的積極推動下,20099月經濟開發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掛牌成立,使得這一群眾關心的民生問題最終得以解決。自開展試點工作以來,法庭共吸收或采納相關民意35條。其中,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20條、調解組織建設的7條、審判方式改進的3條、法庭自身管理的5條。根據民意,2009年,徐州鼓樓法院開發區法庭制定和修訂了5項管理制度,向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司法局等行政機關、企業發送司法建議書32條。

 

(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的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員對當地風俗習慣等較為熟悉,而且人民調解員一般具有較高的威望,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或評析案件,能夠提高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認同度。例如在一起贍養糾紛案件中,原告已80歲,六個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承辦法官決定在當事人所在村莊巡回審判,并邀請當地人民調解員參與庭審,通知當地群眾及被告的子女旁聽庭審。在法官和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六被告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每人每月支付老人贍養費100元,老人的醫療費也定期進行結算。在上述案件中,法官正是借助人民調解員的積極作用,穿插運用亦審亦調的審判方式,最終使得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三)要充分發揮群眾力量查明客觀事實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正確裁判的基礎。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不能對其合理的訴辯主張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或者部分當事人出于惡意,故意偽造證據惡意進行訴訟,如果法官機械適用證據規則,就會使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悖,最終導致錯案的發生。而采用巡回審判模式,通過積極主動的介入調查的,恰能彌補原有裁判模式的缺陷。如法庭審理的一起買賣地下管網糾紛中,原告(買受人)在已實際取得買賣標的物后,先行起訴,并指使兩名證人做虛假證言,妄圖從被告處再拿回價金。被告雖然辯稱管網已被原告實際挖取,但無法提供充分證據,案件審理陷入了僵局。為此,主審法官采取巡回審判方式,通過多次深入到事發地有關單位、群眾中調查取證的方法,最終查清了被告伙同證人制造虛假證據惡意訴訟的事實,依法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

 

(四)要采取靈活的方法

 

1、定點審判與流動審判相結合。開發區法庭采取定點審判與流動審判相結合的模式展開巡回審理,很大程度上滿足了不同類型案件、不同當事人的不同需求。全年在固定巡回審判點審判70件,深入村組巡回審判的245件,深入企業巡回審判的15件,深入社區巡回審判的50件。

 

2、巡回開庭與訴調對接相結合。開發區法庭已經在轄區內每個自然村設置人民調解員1人。此外,根據行政區劃情況還聘請56名特邀人民調解員參與訴前調解工作。所有的巡回審判活動都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以利用人民調解員的威望和鄉土資源來促進調解工作的開展。

 

3、執法辦案與普法宣傳相結合??梢栽陂_展巡回審判前向群眾發放便民訴訟卡、訴訟須知等便民手冊,播放訴訟流程宣傳短片。在巡回庭審過程中,法官結合案情對訴訟參加人、旁聽群眾因勢利導地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在時間充足的情況下,巡回開庭后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及時解答群眾在訴訟方面的問題。

 

四、完善巡回審判制度的建議

 

(一)反向細化巡回審判的案件類型

 

筆者認為,為了方便當事人、提升社會效果多數案件都適合開展巡回審判,但是下列案件不宜進行巡回審判:1、案件事實不能輕易查清的案件。如法律關系復雜且雙方沒有委托代理人,案件需要經過多庭審理的案件。2、存在安全隱患的案件。如當事人雙方情緒嚴重對立的群體性糾紛,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3、無法實現巡回審理效果的案件。如法律關系簡單明晰,不具有典型性,而且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因行動不便、地處偏遠而不便訴訟等情況的案件。4、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國家秘密的案件。如離婚案件不宜采用巡回審理的方式。

 

從案件類型上看,多數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巡回審判的方式。商事案件因為都是單位之間的糾紛,單位主體法律意識相對較高,而且一般不存在因為地處偏遠不便訴訟的情況,因此,對商事案件開展巡回審判的效果遠低于民事案件。但是筆者認為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可以采取巡回開庭的方式。如目前因金融危機引發的一些典型案件。同時,這類案件在開展巡回審判時應當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巡回審理刑事案件需要具備嚴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除非是非常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義的案件,其余案件因成本較高而不適宜大范圍開展巡回審判。為了提高法制宣傳作用,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案件適宜巡回審判的模式。

 

(二)規范巡回庭審程序

 

1、完善庭前準備制度。一是落實訴訟自愿原則。在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時,一并送達巡回審判征求意見書,對是否巡回審理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二是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在巡回開庭前與當地基層組織充分協調溝通,爭取基層組織的支持,保障庭審地點符合基本巡回審判條件。三是建立巡回審判提前三天公示制度。對于采取巡回審判模式的案件,要求將開庭或宣判的時間、地點、審判人員情況等信息提前三天在法庭公告欄及開庭所在地點張榜公示,以保證一定數量的旁聽群眾。四是庭前懸掛好國徽、巡回審判庭橫幅,嚴格劃分審判區和旁聽區。

 

2、即立即調即審。在巡回審判過程發現的糾紛,只要是能夠當庭找到雙方當事人的便即時調解,調解不成的即時立案,即時開庭,即時審理。

 

3、強化法官庭審引導職責。必須詳細宣讀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庭審紀律,有證人的應當告知證人先行回避。法庭調查階段,全面引導當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同時法律釋明充分到位。法庭辯論階段,充分引導當事人就爭議焦點充分發表意見。

 

4、開展全程調解工作。按照自愿、即時調解的原則,將調解貫穿到整個審理過程當中,只要當事人存在調解意愿,法官隨時可以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

 

5、強化庭審監督。一方面通過發放開庭監督聯系卡的方式邀請旁聽群眾對庭審提出意見和建議,另一方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巡回開庭后法官應當與群眾代表就庭審程序、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座談。

 

6、落實好判后答疑制度。將盤后答疑作為巡回宣判的必要環節。法官應當向當事人充分釋明裁判依據,耐心解答當事人或者群眾的疑問,確保裁判的效果。

 

(三)建立巡回審判民意吸收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在進行巡回審判時就地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旁聽庭審,暢通民意溝通表達渠道。每次庭后都以民意評析會的形式,就地聽取人民群眾對審判方式、審理程序和處理結果上的意見。二是加強民意甄別,注重民意吸收。把人民群眾的意見收集上來后,由法官進行甄別,將具有建設性、可操作性的建議和意見吸收到法院工作當中。

 

(四)司法資源保障到位

 

一是要統籌法院審判資源,選拔一批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有較強調解能力和豐富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充實到巡回審判工作中。二是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盡快落實巡回審判必要資金,逐步完善必要的物質裝備。三是應當繼續加強巡回審判點的建設、管理、考核工作,設立專門的工作人員,完善巡回審判網絡建設。

 

(五)建立健全巡回審判考核機制

 

逐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巡回辦案考核模式,全面、科學考核法官在巡回審判過程中付出的勞動成果,從制度上保障法官巡回辦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議將巡回審判案件的數量、效果增列為考核法官業績的獨立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