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反映離婚新型財產糾紛案件的審執難點并提出建議
作者:薛子裔 發布時間:2010-09-10 瀏覽次數:786
目前,東海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離婚財產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夫妻財產形態呈多元化狀態,夫妻財產中按揭房屋、汽車、公司股份、股票、債券等新型財產增多,離婚財產糾紛案件審執難度較大,處理不當,易誘發不良后果,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離婚新型財產糾紛的審執難點
1、按揭房屋、汽車歸屬糾紛涉及面廣。按揭房屋涉及產權、增值的歸屬以及銀行貸款、抵押等問題,如果房屋由一方名義按揭貸款購置,法院判歸另一方,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辦理轉按揭,房屋產權便無法過戶。按揭汽車的分割容易出現類似問題。
2、公司股份分割利益沖突激烈,非股東配偶利益實現困難多。非股東配偶不過問公司經營情況,甚至不知道出資額,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要求取得應得出資額的轉讓價款或要求評估股份價格并依評估分配股份而不想成為公司股東。股東配偶方完全可能與其他股東惡意串通,低價轉讓股份或虛假轉讓股份,損害非股東配偶的利益。另外,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經營的,非股東配偶舉證、維權更加困難。
3、一方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成新難題。婚前一方投資設立或取得個人獨資企業,婚后投資一方繼續經營,另一方不參與經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是由獨資企業承擔還是獨資企業與投資一方或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實踐中有不同的見解。
二、化解審執難點的若干建議
1、做好訴訟保全,穩控財產。在公司股份分割期間,股東配偶方可能串通其他股東惡意轉讓股份,而個人獨資企業也可能在發生巨額債務后訴訟前或訴訟期間轉讓。對此,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訴訟保全的法律規定,督促其采取訴訟保全或依法主動采取訴訟保全,穩控財產。
2、把好審判關,為執行打下良好基礎。加強實體法和程序法研究和運用,避免錯列、遺漏當事人或第三人,同時要注重調解,鈍化雙方當事人矛盾,實現雙方共贏,避免判后不好、不能執行導致新的涉訴信訪。調解不成應及時下判,并明確、細化判決主文內容,增強執行的可執行性。
3、準確理解和適用執行依據,靈活運用執行措施。執行依據確定夫妻一方為被告的,除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外,不能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但可對另一方名下的財產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另一方有異議的,應組織審查。對執行依據內容模糊或執行效果欠佳的,應加強執行和解,優化執行效果。對訴訟期間未采取訴訟保全的,應迅速采取執行措施,防止被執行人逃匿或轉移財產。
4、依法制裁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通過完善財產報告、財產查詢等制度機制,甄別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行為,并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施以相應的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