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已判決 “一事二訴”法無據
作者:殷中華 潘明宏 發布時間:2010-09-03 瀏覽次數:1009
因原告宋某與被告建業公司為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原告宋某遂于
因被告建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某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某市中院審理,于
原告宋某在終審判決作出后,于
該案經受訴法院審理,于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宋某在終審判決生效并執行后,能否在合同爭議已作出終審判決后,再持該合同提起第二次訴訟?受訴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是否正確?
第一種觀點認為,受訴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爭議已由人民法院作出過判決,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原告不能持原合同再行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受訴法院對原告第二次起訴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為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時,只對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1、原告宋某在第一次起訴所提的訴訟請求中,對
2、本案當事人原來簽訂的租賃合同已由法院判決解除,該合同對原合同當事人不再具有拘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5期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公布的案例(案件名稱為“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泳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從法理上告訴人們:被判決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不得再以該合同主張權利。
3、在A縣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判決過程中,原、被告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執行和解協議中的“遲延履行金”、“從一審判決之日至二審判決生效前的利息”、“違約金”等,已彌補了原告的“租金損失”。依照“請求權禁止”的原則,原告在滿足該項權利后不得再以同一合同的法律關系,第二次重復提出權利主張。
4、依照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原告不得“一事再訴”。我國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規定,就是體現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該法條(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案件除外”。因原告宋某在生效判決已執行完畢后,仍以同一案件事實,同一合同關系,同一合同主體,同一被告,同一訴訟請求,再次提出重復訴求主張,顯屬一事再訴,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