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摔倒致殘卻將被打者告了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陳俊生 發布時間:2021-11-16 瀏覽次數:1053
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男子替妻子“撐腰”打架致殘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吉某在其妻子與武某發生沖突時上前為妻子幫架,期間摔倒致十級傷殘。吉某遂將武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98171.64元。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4月,吉某妻子劉某在菜場賣菜時與負責送菜的司機武某發生口角,劉某拿起身邊的計算器、塑料凳砸向司機武某,武某躲開后退至車頭位置。吉某聽到吵鬧后跑過來與武某發生沖突,吉某倒地致手腕骨折。經鑒定,吉某因外傷致右橈骨遠端骨折遺留右腕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
吉某稱,當時其看到武某與其妻子吵架就過來勸架,但被手指向鼻子,便發生沖突抬腳踢武某的腿,后武某將其推倒,右手撐地受傷。
武某辯稱,吉某妻子將塑料凳砸向自己,后繼續拿塑料凳對其追打,還有一人抓住其左肩。吉某聞聲而來后追打其退至車輛尾部,并用腳踢肚子,自己并未用手推武某。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就受傷原因陳述不一,結合事態發展過程與事發當日的詢問筆錄,根據查明的事實,劉某使用物品砸向被告,被告一直后退至車頭處,并未主動擴大事端。劉某想要撿起地上的東西繼續砸被告,被告處于危險境地,原告小跑過來以后,用手指向被告的臉,用腳踢到被告身上,要對被告進行侵害行為。在此情況下,被告用手推向原告,并無其他多余動作,行為目的不在于傷害原告,而是阻止原告的踢人行為。被告為使自己免收原告的侵害,下意識推向原告阻止原告靠近,制止原告的傷害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防衛手段、行為并未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因正當防衛造成原告損害,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