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舉證責任改革的初探
作者:劉安豐 發布時間:2010-09-01 瀏覽次數:783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懲罰有過錯方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過錯行為,追究其民事責任,有利于填補無過錯方因他方過錯所受的損害,維護其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和保護弱者職能,有利于保障人們的合法權利。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如此重大的意義,無過錯方應充分發揮這一制度的功能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但事實上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較為困難和復雜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在離婚損害賠償的種種法定違法行為中,受害方無一不處于弱勢地位, 且以婦女為大多數,僅以其單獨之力取證、舉證,難以實現。再加上中國傳統觀念里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想法,所以受害方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況下往往很難取得關鍵的人證。特別是在無過錯方以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等事由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上,舉證更加困難。這是由于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在大多數情況下采用秘密的方式進行,使無過錯方無法知曉,更難以取得證據。即使無過錯配偶采取跟蹤、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了一定的證據和線索,也因其證據的取得方式不具備合法性難以被法官認定和采納。在此情況下,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筆者認為對當前舉證責任可以試行兩方面的改革,一是在舉證問題上適用高度概然性證明標準。即法官基于概然性認定案件事實,從獲得證據推出的結論雖還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至少有十之八九可以得出待證事實的結論就可以了。這種舉證原則通過適當地降低了證明要求,從而可以較大限度地支持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二是在特定情況下運用過錯推定原則作為歸責原則,即舉證責任倒置。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而無過錯方基于其弱勢地位往往難以收集到充分確鑿的證據,因此,需從證據規則入手,針對具體情況,作一些變通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當無過錯方收集的證據表明對方有過錯,但尚不充分時,可以考慮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過錯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不能提出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為,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三是在離婚訴訟中,應通過有關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界定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非法手段與合法途徑,采取措施以減輕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對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權的方式采集的證據宣布無效,并規定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可以考慮規定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部門等有義務向法律機關出具共同居住事實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