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在T市經營一家模具公司,因公司規模不大,也是小本生意,所以催要貨款方面也比較隨意。齊某在D市經營一家五金制品公司,自2011年開始就陸續向何某的公司采購各種模具,雙方沒有書面合同,都是口頭確定型號、數量和價格,何某有時候親自送貨,有時候通過快遞送貨,送貨后隔一段時間再開具發票。就這樣雙方的交易持續了6年,齊某陸續支付過部分貨款,但一直沒結清。何某在齊某多次不接電話的情況下,認為齊某開始躲債,便一紙訴狀將齊某的公司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要求齊某的公司支付剩余的7萬余元貨款。

本是一起常規買賣合同案件,但仍開了3次庭。何某起訴時只提供了7萬余元的發票,齊某便在庭審中提供了7萬余元的付款憑證,乍一看,齊某確實付清了貨款,何某無權再要求齊某的公司再行支付貨款??烧嬗腥绱撕唵螁??庭審中,何某面對齊某提供的付款憑證義憤填膺,向法庭明確表示齊某提供的是其他發票中的貨款,并非何某起訴中指向的貨款,并表示可以補充提供對應的送貨單及發票。雙方就這樣來回舉證、補證了2次,在第2次庭審時,雙方依舊無法確認交易總金額,齊某仍陳述已全部付清款項時,法庭再次向雙方明確應當確認交易總金額及已付款金額,如果在法庭指定的舉證期間仍無法說明的,法庭將根據現有的證據直接認定。第3次庭審時,何某提供了所有的發票及對應的送貨單,齊某提供的支付憑證與發票總金額的確相差7萬余元,后在法庭組織下雙方達成調解。

    【法官說法】

本案中,之所以會出現多次開庭,是因何某僅按照自己的結算方式向法庭提供了其認為被告沒有付款的發票,在雙方存在多年交易往來且沒有對過賬的情況下,往往會出現被告付款指向不明的情形,被告往往利用這一點認為自己實際已經完成付款義務。此時,為避免此種情況,債權人應當按時向債務人進行對賬確認債權債務時間及相應金額,若未能及時對賬,在起訴時,也應當按照交易時間、金額、已付款情況、未付款情況提交所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齊某在何某提供了全部發票及送貨單的情況下,如仍然認為其已完成了付款義務,應當由其完成舉證責任,否則即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