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單”飛來的牢獄之災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葉自強 蔡磊 發布時間:2018-10-10 瀏覽次數:566
“飛單”,顧名思義就是將原本屬于就職單位的業務訂單,“飛”去其他單位操作的違規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客戶信任,出售不屬于所屬銀行的理財產品,獲取高額傭金。其實,在房產銷售行業,也有人利用這樣一種暗箱操作,謀取私利,最終落得鋃鐺入獄的下場。
2015年12月,昆山某置業有限公司在昆山市花橋鎮開發的一樓盤開盤,由裕華房地產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以現場銷售和代理銷售兩種模式銷售,其中現場銷售業務成交后,銷售業務員可獲得房屋成交總價的0.5%作為傭金(2016年1月1日起可獲得1%);代理銷售則由代理公司將客戶帶至售樓處后介紹給銷售業務員接待,成交后代理公司可獲得房屋成交總價的3%作為傭金,現場銷售業務員可獲得500-800元/套的報酬。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荊某在擔任該項目銷售經理期間,為了謀取更高的傭金,想到了“飛單”的歪主意。他分別伙同其銷售團隊業務員李某、孫某、萬某、姜某、孫某、高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現場銷售業務偽造為代理銷售模式,并通過代理公司以代理銷售的結傭方式向裕華公司申請傭金。其中,荊某參與將122筆現場銷售業務偽造成代理銷售業務,欲騙昆山該置業有限公司多支付傭金452.4萬余元(50余萬元已通過代理公司結算);其他業務員則分別參與了11至36筆不等的“飛單”偽造行為,欲騙取該置業的傭金金額43至140萬余元不等(已結算10至21萬余元)。而房產中介的楊某明知上述幾人通過自己經營的房產中介門店將現場銷售業務改為代理銷售業務騙取傭金仍舊給予配合,幫助通過公司傭金結算。后裕華公司發現問題后報警,遂案發。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八名被告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司傭金,八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據此,分別判處八被告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
法官提醒: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飛單”系指銷售業務員拿到本屬在職單位的訂單后,將訂單交由其他公司或中介辦理的現象,在銀行理財、房產銷售等行業較為多見,其本質上不僅會有礙消費者權益,也是對就職單位權益的損害,更是一種違法行為。在此提醒廣大業務人員,不僅要恪守職業操守,更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不可利益熏心,損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