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發生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李學春 發布時間:2010-08-24 瀏覽次數:901
王某,男,62周歲,農民,在一工廠從事門衛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工傷保險。2009年10月一天,王某在工作中,一輛進廠運貨的拖拉機將其撞傷。受傷后王某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作工傷認定,勞動行政部門以王某已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的規定。超過退休年齡后再工作,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而應該是一種勞務關系。不屬于工傷認定受理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其權利應依照民法的規定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實現。
第二種意見認為:我國《勞動法》只禁止使用童工,但沒有規定勞動者的上限年齡,聘用超齡勞動者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只要他們之間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超齡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一樣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并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超齡勞動者應當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范疇。《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職工的范疇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此可見,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雖是國家規定的法定的退休年齡,只是表明勞動者到齡后有離崗休息并享受退休金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就不能再參加勞動,只要身體條件許可,能勝任工作,同樣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范疇。
二、超齡勞動者只要與聘用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發生了工傷的事實,即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王某與工廠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及在工作中遭受傷害的事實不并否認。《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未對超齡勞動者與聘用單位之間的用工作出不屬于勞動關系的排除性規定。因此王某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僅規定:1、離、退休后仍在從事勞動并取得報酬的人員;2、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的對象。除此而外,沒有作其它排除性的規定。而本案中王某是農民工,雖超過了退休年齡,但并非離、退休人員,也不享受離、退休的待遇。故不屬于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工傷認定的排除對象。
四、一些地方文件中規定,對超齡勞動者不作為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主體的做法,不符《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也與《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相悖,因而從法律適用的原則上講,這類規定沒有效力。此外,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農民工60歲后大多沒有退休金可以享受,他們中有相當部分的人,還需靠繼續勞動來養活自己,將他們排除在勞動者和工傷保險主體之外,顯然不妥,也會給聘用單位規避法律、侵犯他們合法權益留下空間,因此超齡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