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飛車奪命 生母、養父誰來擔責
作者:董正遠 陳慶華 發布時間:2010-08-17 瀏覽次數:765
2006年,姜軍雖回大豐市大中鎮跟隨生父母吳意華、奚蘭生活,但并未與姜汝祥解除收養關系。
第一種意見認為,姜軍雖未與姜汝祥解除收養關系,但實際受其生父母的監督、教育,由于其生父母疏于教育管理,讓其無證駕駛盜來車輛致人死亡,應承擔此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姜軍在1996年經生父母同意后,被姜汝祥收養,收養關系成立后,其與生父母吳意華、奚蘭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2007年雖跟回生父母生活,但并未與養父姜汝祥解除收養關系,因此其法定監護人仍為養父姜汝祥。因此被告姜軍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姜汝祥承擔。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該案爭議焦點:該案的民事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1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時,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據此本案姜軍雖回生父母處生活,但由于其未與姜汝祥解除收養關系,因此,姜軍法定監護人應仍為養父姜汝祥。大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姜汝祥賠償原告馬力花、王英因王美國受傷后死亡造成的扣除交強險限額賠償后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173827.5元。 該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