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能動司法作為一種頗具特質的司法理念正在產生愈益廣泛的影響。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司法應當擔當什么樣的責任以及如何進行司法,這不僅關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全局,也關乎到地方經濟的發展,乃至國家戰略的實施。自2009年國務院將江蘇沿海開發上升為國家戰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對新一輪沿海開發作出重大部署,這給沿海地區法院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也賦予了人民法院新的歷史使命。筆者從能動司法的內涵、價值著手,探討能動司法服務沿海開發的實現途徑。

 

一、能動司法的特定內涵

 

當代中國,對能動司法的研究方興未艾。有人認為:能動司法是司法哲學的基石范疇,它”飽含著的理性精神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為立法--法律規則(判例)、法律人的法律行動提供了一種唯物主義的哲學世界觀。引領人們理性地對待司法審判規律,而不是簡單地盲從,消極被動。司法能動性顯現著的靈活性、司法能動性充滿著的創造性、司法能動展示著的回應性為法律人提供了辯證的哲學方法論:把握法律方法中的靈活性,維護法的穩定性中的積極創造性,正視法的運動中必然的回應性”。[1]有人認為,能動司法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采取的一種靈活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價值,遵循一定法律規則,創造性地適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斷,從而不斷地推動社會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變革和發展。”[2]

 

(一)準確認識能動司法要克服”兩個誤區”。

 

一是能動司法與司法的被動性存在矛盾。司法的被動性是司法權的基本特征,是指司法權自啟動開始的整個行使過程中,只能根據當事人的訴請進行裁判,即不能主動啟動司法程序、不得擅自改變當事人的訴請。司法的被動性屬于制度范疇,能動性是方法論范疇,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理念、方法和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司法的被動性主要著眼于司法程序的運作以及當事人對權利的處分;而能動司法僅司法活動實體運作而言,在于促使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正義。2、司法的被動性是司法權運行的客觀要求,有嚴格的原則和制度規范;而能動司法是法院和法官積極運用司法經驗,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創造性地適用法律的實踐活動。3、司法的被動性是司法權本身所固有的本質特性;而能動性不僅指具體案件裁判,而且體現在司法的延伸職能上。可見,這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司法能動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司法權適用的被動性和中立性等司法應當恪守的規律。要求我們既不能以司法的被動性為由,坐堂問案、機械司法;也不能以司法的能動性為由,違背不告不理的原則,忽視當事人的獨立的訴訟地位。

 

二是能動司法與嚴格執法間存在沖突。嚴格執法要求法官嚴格按照規定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法院工作合法性原則的基本要求。能動司法是司法理念、方法以及職能發揮的能動,這兩者并不沖突,能動司法必須在合法性原則的框架內發揮作用。突破法律的規定去發揮司法的能動性,是法官的恣意和擅斷,嚴重影響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和解決糾紛的司法目標的實現。因此堅持能動司法,不能以能動為名搞恣意裁量,應當防止過度能動,保持應有的司法克制。能動性不能超越司法的權限。

 

二、能動司法在沿海開發中的重要價值

 

司法能動這一命題相對的是司法克制。司法克制強調,司法權必須以一種絕對被動的、中立的、終局的出現在社會生活之中,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法律的意志,注重法律形式主義的實現,且把立法、行政機關的尊重和司法的自我限制看作是與民主原則相一致的審判方式,是維系司法獨立和權威的基礎。當代中國司法究竟應當堅持能動司法,還是應當堅守司法克制,尤其是在當下服務沿海開發的進程中。筆者認為,社會理性、社會生活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在永恒運動中體現著社會需求,人民法院必須適應社會生活的變革,對司法理念和實踐進行創新,回應轉型社會的價值需求,能動司法是在此情境下作為一種新的司法理念而產生了。因此,走堅持能動司法,服務沿海開發有著重要的價值。

 

一是能動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本質屬性的必然要求。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是我國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征。這就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始終服務于黨的根本任務和發展目標。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強調:”人民法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關,人民法官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重要的建設者和捍衛者。人民法院和法官履行這樣的職責,就必須自覺把工作融入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之中,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3]人民法院必須克服純粹業務觀的錯誤傾向,防止將審判案件簡單化地理解為單純的法律技術的運用,而忽視從政治和社會的角度研究和處理問題。加快沿海地區發展、建設我國東部地區重要的經濟增長級,是中央從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我省促進區域共同發展的重大機遇。因此,作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具有宏觀思維和戰略眼光,把司法審判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慮,把維護全局利益體現和實現于個案的公正審判之中。

 

二是能動司法是符合我國司法國情的必然要求。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各種社會矛盾形式多樣。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已經成為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我國司法領域的基本矛盾依然表現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的。有學者指出:在中國特殊的法治語境下,片面強調案件在法律上的處理結果,機械套用法律條文,使法律脫離社會和民眾的期待,這必然導致裁判結果雖然在法律上說得過去,但老百姓卻不理解、不認同、不接受。[4]人民法院要充分有效地化解矛盾的職能作用,就必須堅持能動司法,積極主動地、創造性地開展司法活動。特別是沿海開發中有很多的政策性問題,單純運用法律手段,單純講究法律效果很難有效化解。因此,不能機械司法,就案辦案,而是強調解決矛盾的多元方法,法官要重視利益關系衡平,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三是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選擇。當前,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長,對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公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新時期沿海開發涉及到各方利益的調整,在處理相關糾紛的過程中,堅持能動司法,切實改進工作作風,積極主動地解決涉訴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吸納涉訴民意,讓司法更加貼近群眾,方便群眾,服務群眾,更加有效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新需求,兼顧沿海開發與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追求法律與情理互動,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堅持從程序到實體達到公平、正義、合理、合法的目標,強調在司法過程中法、理、情的有機融合,真正在服判息訴、案結事了中樹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威信。

 

三、能動司法在服務沿海開發中的實現途徑

 

(一)樹立與服務沿海開發相適應的能動司法的工作理念。

 

一是強化司法為民的理念,將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特別是針對基層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訴訟需求,通過在法院、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使司法便民制度化、常態化。同時,積極發揮人民法庭訴訟服務功能,在港城、重大項目工地、新醫藥、新能源產業基地設立巡回辦案點,構建起覆蓋沿海地區的便民服務網絡。法庭或相關部門以現場辦公的形式參與到解決臨時性、突發性的矛盾糾紛中去,從能動司法的角度,既方便了群眾,又提高了處理糾紛的效率。二是全力化解矛盾糾紛。結合沿海地區特色產業特點,高度重視涉及港口、航道、管道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的案件審理工作,確保在建重點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法院要主動與港區綜合治理部門建立聯動制度,對于綜治部門處理的涉沿海開發、尚未進入訴訟的糾紛,法院可采取提前介入、訴前調解的方式,努力協助綜治部門全力化解,確保沿海開發的糾紛早發現、早預防、早防控。即便在審理階段,也可以委托綜治部門調解,或邀請綜治成員參與訴訟調解,進一步推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對接,探索全方位、深層次、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化解矛盾紛爭。三是追求司法效果的最大化。法官要在工作理念上、態度、方法等方面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努力追求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的功能。在辦案的同時,拓展司法職能,開展法制宣傳、司法建議等工作,善于從涉沿海開發案件審判中發現、研究普遍性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時提供參考。

 

(二)構建與服務沿海開發相適應的能動司法的工作機制。服務沿海開發,需要建立與能動司法相適應的運行機制。一是要加強司法調研工作。沿海開發涉及矛盾糾紛問題較多,特別是由于項目落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大量的土地,易引發拆遷補償、承包合同糾紛。由于牽涉面較廣,易形成群體性糾紛、涉法上訪。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因沿海開發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的實施而在司法領域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對施工通道、淺海養殖、灘涂回收等普遍性、規律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分析案件特點,通過深入了解情況,聽取企業意見,善于從中發現傾向性、規律性的問題和解決方法,為調整司法政策、制定司法措施、完善工作機制、領導決策參考奠定基礎。二是要完善司法規范體系。在處理沿海開發糾紛中,司法尺度的把握顯得尤為重要,有必要完善司法規范體系。能動司法的實踐因法院層級和職能分工的不同而各有側重。宏觀上,省高院和中院可以通過前瞻性的調研制定司法政策為能動司法提供指導和支持;微觀上,基層法院處在矛盾糾紛的最前沿,實踐著更為廣闊的能動司法工作,可以從個案和類案的處理或審理中,總結經驗,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或出臺一系列具體的措施,既可以是綱領性的文件,也可以是具體的的實施方案,增強可操作性強。三是要建立司法預警機制。矛盾易激化、易形成群體上訪、鬧訪是沿海開發糾紛的一大特點,因此有必要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如大要案報告制度,涉及重點企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案件,及時向黨委、政府及院領導報告,確保得到妥善解決;建立應急處置機制,群體性糾紛、涉訴上訪的案件,制訂應急處置預案;鹽城中院實行的人民法庭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制度,既是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一種形式,又是能動司法,服務沿海開發的最好體現。四是要完善訴訟指導機制。訴訟指導對于減少糾紛、統一司法尺度具有較強的輔助作用。一般來講訴訟指導可分為對外指導和對下指導。對外指導是指法院建立涉沿海開發案例或糾紛通報制度,就矛盾類型、特點、發展態勢進行分析,寫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分發至相關領導和部門,指導港區從源頭上預防糾紛。對下指導是指上級法院應加大對沿海地區基層法院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積極幫助協調涉沿海開發重大案件的審判執行相關工作,特別是二審案件的審理,要與基層法院協同推進沿海開發司法服務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提升與服務沿海開發相適應的能動司法的工作能力。實施能動司法,對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關鍵是要解決好把司法工作的專業性特點與政治性、人民性要求相契合的問題。法官要增強三種能力。一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能動司法是司法理念的重大創新。司法工作與社會管理從來都不是相互分離的。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與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內在統一、相輔相成的。在司法工作中,要認真分析社會發展形勢,及時發現、分析社會管理和司法工作中的不足,以前瞻性、科學性、能動性的積極姿態,從人民法院的視角,找到以審判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方法和對策。二是要強化和諧司法的能力。基于有效解決糾紛的要求,能動司法倡導和諧司法,強調司法理念、司法過程、司法方式、司法秩序都應當以協調、和諧為目標。具體到司法方式上,和諧司法要求法院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切實尊重當事人的自治地位,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與對話,自主解決糾紛,減少沖突和對抗。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現代司法模式以多元主體間的溝通與對話為基礎,一方面彌補了法律文本對社會關系急劇變化滯后性之不足,另一方面作為法律商談理論的典型代表,其對話特征為多元主體間的利益協調提供了可能途徑”。[5]沿海開發中,社會主體之間利益沖突加劇,矛盾糾紛處理稍有不慎,就會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要強化和諧司法意識,認真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積極參與社會矛盾大調解機制建設,努力以和諧司法方式解決糾紛。三是依法司法的能力。能動司法是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的能動,不是突破法律。追求社會效果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對法律作出變通適用,同時也要遵循審判規律。因此,法院開展能動司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僅是實體法,還有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確保能動司法在法制軌道上運行。

 

總之,能動司法是當代中國審判工作的基本取向。準確把握能動司法的科學內涵,就是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高效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在服務沿海開發進程中,能動司法的內涵應該體現在不斷強化能動司法理念,增強服務沿海開發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找準依法服務沿海發展的著力點和切入點,自覺把法院工作置于服務沿海開發大局中去加以謀劃、部署和推進,積極、主動、高效地提供司法服務,根據沿海開發的司法需求調整工作思路、落實司法措施。如何為沿海開發參與化解社會矛盾和社會管理創新上,如何為沿海開發拓寬職能,提供延伸服務和保障上,這也是中國式能動司法的真正意旨和價值所在。

 

 



[1] 陳朝陽:”司法哲學基石范疇:司法能動性之法哲理追問,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6年第6期。

[2] 張榕:”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動”,載《現代法學》2008年第2期。

[3] 2009828日,王勝俊院長在江蘇高院調研座談會上的講話。

[4] 參見田成有:《鄉土社會的民間法》,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4頁。

[5] 候學勇、趙玉增:”法律論證中的融貫論--轉型時期和諧理念的司法體現”,載《法學論壇》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