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債行為的法律效力
作者:韋翔龍 發(fā)布時間:2010-08-06 瀏覽次數(shù):873
當前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從而與其配偶離婚,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規(guī)避法律的追究、逃避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從而損害了司法權威和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我們應當正確看待債務人以離婚為由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現(xiàn)象。
一、離婚逃債行為的認定。
離婚逃債的行為主要指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從而與配偶以合法的途徑離婚,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規(guī)避法律追究、逃避民事責任。主要形式有如下幾種:(一)債務產生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債務人即和其配偶離婚,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規(guī)避法律、逃避債務;(二)在訴訟過程中債務人和其配偶離婚,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規(guī)避法律、逃避債務;(三)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前,債務人和其配偶離婚,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逃避債務;(四)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進入執(zhí)行過程中債務人和其配偶離婚,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逃避債務。
離婚逃債途徑主要有兩種:即通過人民法院調解或達成離婚協(xié)議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將財產多分割或全部分割給配偶。前者是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前或案件審理、執(zhí)行過程中,債務人與配偶發(fā)生離婚訴訟,通過法院調解,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其配偶以逃避債務。而后者是到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辦理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其配偶以逃避債務。后一種離婚途經(jīng)經(jīng)常被債務人采用。
二、離婚逃債行為的法律效力分析。
筆者認為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并不是處理離婚避債案件的關鍵,關鍵是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處分行為的法律效力。這里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即夫妻內部的法律效力和對外效力即對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我們首先看離婚財產處分行為的對內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可以看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處分只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或司法確認,對夫妻雙方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次看離婚財產處分行為的對外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看,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先付清債務。因此,離婚時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就財產處分所達成的協(xié)議或法院調解書中夫妻雙方財產的處分約定,僅是就夫妻雙方之間財產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只能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能用以對抗債權人。
所以無論夫妻在離婚時是真離婚也好,假離婚也罷,也無論有無通過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只要能確認該筆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離婚夫妻雙方均應共同清償,互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