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崇安區法院緊緊圍繞“司法為民”宗旨,高度重視涉民拆遷案件,確立了“依法拆遷、以情拆遷、文明拆遷”的審判指導方針,并將調解工作貫穿于訴訟始終,克服重重困難和壓力,2003年至今年3月,該院民一庭穩妥審結數百件拆遷案件,取得了高效業績。
  該庭的主要做法是:
  一、庭審前抓緊調解。該庭為了使此類案件快速審理,在書記員送達應訴等訴訟文書時即要求承辦法官一起參與,及時與拆遷戶接觸,傾聽拆遷戶要求和呼聲,緩解當事人激化情緒,使其正確對待并配合訴訟。針對共有產當事人多,外地產權人聯系難,一些當事人得知案件起訴后經常鐵將軍把門避而不見等情況,法官們想方設法摸清房屋產權人情況和當事人在家時間,利用清晨、晚上和節假日不厭其煩上門尋找當事人,送達應訴材料。面對多數被拆遷戶的橫眉怒眼,出言不遜,拒不簽收訴訟文書,甚至糾集地區群眾圍攻法官阻擾送達等情況,承辦法官不計個人得失,文明辦案,熱情而耐心地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思想疏導,不管在烈日下還是冷風中,往往一站就是幾小時。在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的感化下,一些拆遷戶對訴訟表示了理解與配合,有的主動提供外地權利人的地址,有的主動要求開發公司上門評估,有的則在庭審前自行與開發公司達成協議并自覺搬遷,加快了拆遷進度。對因法院做大量工作后雙方自行協商后,開發公司要求撤訴的案件,從有利于老百姓心態平衡出發,法院給予準許。
  二、審理中反復調解。訴訟至法院的被拆遷戶大多居住面積小、人口多、購房能力差,這給調解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該庭圍繞被拆遷戶因拆遷帶來的一些困苦及購房的具體情況開展調解。一是善待百姓,關注弱勢群體。對特困戶及矛盾激烈的一些情況較為緊急的案件,承辦人及時匯報,院庭長親自參與調解,做好接待來訪、組織協調、處理激化事件等工作。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內但無產權或共有產中自己所占產權面積小又無其他住房且家庭成員較多的當事人,在其他產權人不愿作讓步,又因下崗等原因而致購房能力差的情況下,開發公司根據現有政策對產權人補償,必將導致這些人住房難,造成社會隱患。對此,院庭領導及承辦人對此類案件反復做開發公司的工作,讓其在政策基礎上結合市場購房價作出讓步,切實解決被拆遷人最基本的住房困難,讓居者有其屋。二是有情操作,人性化審理。有些案件在開庭過程中,被拆遷人因對拆遷不滿經常采取拒不到庭,到庭后哄鬧法庭、抽煙、擅自退庭等過激或不理智的行為妨礙訴訟,若給予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或缺席宣判必將使拆遷雙方矛盾加劇,社會效果不好。遇此情況,承辦法官一方面進行嚴肅法制教育,使其認識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加強調解力度,促使雙方相互理解,心平氣和協商補償方案。對一些依規定無法解決被拆遷人實際住房困難的案件,開發公司經協商拿出合理的補償方案后,被拆遷方仍不同意的,采納該合理方案判決。三是對一些漫天要價的,甚至不滿足其要求便上訪鬧事的當事人區別對待,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導相結合,并針對不同當事人的特點和家庭具體情況,采用上門調解、分頭調解等方式開展工作,當調解方案已經較為合理,接近甚至超出市場購房價時,其仍堅持己見的,及時依法宣判。有時一個案件為了平息矛盾、拉近雙方差距、解決被拆遷人實際困難,往往要調解數十次。人性化的審理消除了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誤解,贏得了理解與信任,許多當事人對法院為其爭取利益、解決困難所作努力表示感激。
  三、判決后繼續調解。一些被拆遷人當其要求未獲滿足時便情緒激化,宣判后不肯離開法院,在法庭靜坐、絕食等。承辦法官并非一判了之,仍不厭其煩地向被拆遷人解釋政策法規,做開發公司工作,為雙方自行和解創造氛圍。一些“釘子戶”在審理法官的耐心勸導下,紛紛要求法院再次組織調解。在開發公司將要申請執行的案件,承辦人也盡可能做說服工作,只要雙方愿意,并有利拆遷工作順利進行,該庭法官仍熱情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四、執行中配合調解。為使案件判決后在執行環節上調解有一定的基礎和依據,讓執行法官了解案情,該庭改變以往判決書的習慣寫法,將調解過程及較有利于拆遷戶的調解方案寫入判決書中。同時,要求承辦法官在案件進入執行后積極配合做好調解工作。這樣操作主要讓被拆遷人認識到法院確實是維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公司也是考慮其具體困難,愿意作讓步、進行調解的,不僅緩解了相當部分被拆遷戶與法院的對立情緒而且防止了與開發公司的沖突。
  耐心的工作,有力的措施確保了案件審理的穩妥高效,為維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社會穩定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文章出處: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