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吳江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法院駐市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室內調結了一起因工傷引發的勞資糾紛。李某在震澤一家鑄造公司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左足嚴重受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部門認定李某為工傷。李某因此向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賠償,但是雙方在賠償金額上遲遲未能達成共識,最終鬧上法庭。站在化解矛盾,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場上,吳江法院啟動了訴前調解程序,在法官、總工會法援部工作人員與雙方當事人律師的一再溝通協商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鑄造公司分兩次向李某交付商定賠償金額。

  案子順利了結,李某和家人離開了調解工作室,但是身為三個孩子父親,他在解除與東家勞動合同后帶著有限的賠償金和無限的傷痛能否再次支撐起整個家庭的經濟重擔,我們不得而知。這起普通的工傷賠償糾紛看似平息在訴前調解的和諧之手下,卻令我們不得不正視到那條長期隱匿在企業經濟利潤背后的蠹蟲:企業安全隱患問題。我國的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所創造的產值占國內總產值的60%左右,提供了80%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也是農民工就業的主要渠道。由此可見中小型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但是近年來,中小企業涉及工傷賠償案數居高不下,據不完全統計,某一中小城市一年共受理工傷認定申請5142宗,其中認定為工傷的為5060宗。這一數據的呈現不免讓人擔憂,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在各個企業加緊轉型改制腳步的今天,職工人身安全的保障力度能否趕上企業追逐經濟效益的步伐;企業員工的人身安全和權益保障能否僅僅靠《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等寥寥法案得以切實維護。

  安全隱患不除,企業難以長久發展。在筆者看來,要想真正摒除生產安全隱患,使企業走上和諧發展的路線,必須“兩翼齊飛”。一翼為立法之翼。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制定了近三十部關于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其中包括《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適用于特定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可見立法工作機關始終把安全生產立法作為重中之重,不斷建立和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律制度。今年6月1日,由國家安監局發布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廣大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得以規范。另外一翼為企業安全防范之翼。解鈴還需系鈴人,增強企業自身生產安全的防范管理意識是排除企業安全隱患的關鍵。企業管理者應加強對生產安全的重視,在日常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排查安全隱患,定期查修設施,加大生產設備改造、更新的投入力度,這也是提升企業自身競爭力的一項有效措施。此外,企業有義務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意識教育。據了解,不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源于企業員工的疏忽大意,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導致觸目驚心的工傷慘案。某車間人員張某因穿拖鞋進入車間操作,不慎跌倒撞翻擺放于一旁裝有硫酸溶液的容器,導致皮膚大面積燒傷。某織造公司勤雜工盧某開玩笑用高壓氣泵吹梁某的肛門,導致梁某創傷性腸破裂并發急性彌漫性腹膜炎,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可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范,提升員工生產安全意識刻不容緩。

  生命誠可貴。在“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執政理念下,企業的生產安全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去關注,尤其值得企業管理者去重視。只有排除企業生產安全隱患,增強對員工生產安全的保障力度,保護好每一個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才能從根本上處理好企業主與勞動者的關系,減少勞資矛盾糾紛,構建一個長久和諧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