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綠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更是美好生活的基礎、人民群眾的期盼。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更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2018年5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原則,強調要加快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總結并闡述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2018年,江蘇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在江蘇省委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關切,探索創新審判工作機制,不斷提升環境資源司法能力,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促進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創新工作方法,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環境司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健康、舒適、優美生態環境中生存發展的權利,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深入推進污染防治攻堅。圍繞突出環境問題整改工作,助力“263”專項整治行動,堅持保護優先,加大對大氣、水、土壤等污染案件審理力度,綜合運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方式,促進環境整體改善。把握“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核心要義,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長江江蘇段再現“一江清水、兩岸蔥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切實貫徹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要求。堅守法律底線,牢固樹立生態紅線不可觸碰理念,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銜接機制,依法懲治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犯罪行為。啟動運行“9+1”審判機制落實專門化審判,實施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著力解決生態環境修復難等問題,推動實現環境資源審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生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案件,為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保駕護航

江蘇法院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將執法辦案作為第一要務,在受理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情況下,圓滿完成審判工作任務,保護國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案件8596件,同比增加150.4%,結案7786件,同比增加136.8%,結案率90.58%。新收一審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1393件,結案1128件,對3077名污染者追究刑事責任,共判處污染者賠償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19億元。

全省法院2016-2018年環境資源一審案件收結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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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支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整治行動,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263”專項整治行動是江蘇省委、省政府落實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的具體舉措,是全面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的實際行動。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配合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在妥善審理環境案件的同時,依法審查環境行政非訴案件,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環境違法行為,為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環保職責提供司法保障。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4803件,執行完畢4707件。

——減少落后產能,降低污染排放。注重源頭防治,促進企業降低污染排放,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利益平衡。連云港中院審理的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與連云港某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充分平衡生態環境公共利益與地區經濟發展的關系,以調解方式結案,被告企業自愿通過支付大氣污染環境治理費直接用于大氣生態環境治理、加大技改投入在達標排放基礎上實現超低排放、為當地生態環境治理,增強公民環保意識提供勞務代償等方式積極彌補、修復治理當地大氣生態環境,明確了大氣污染治理費用的使用、勞役代償的具體方案、后續技改投入等責任承擔履行的監督方式,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得以實現。

——治理環境隱患,提升環境質量。通過司法助力化工企業整治、治理畜禽養殖污染等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環境風險,促進環境質量改善。南通地區法院對未按法定程序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確認違法,對于行政機關為落實中央、省級環保督查要求,對污染企業作出的限期拆除污染工段、設備及材料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予以確認,支持專項整治中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進行限期淘汰的行政執法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成效;宿遷市宿豫區法院對將養鴿項目改建為規模化養豬項目的某肉鴿養殖專業合作社在未建設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違法行為,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支持環保部門依法行政。

——助力行政執法,改善執法環境。實現環境執法與司法聯動,維護環境行政執法的嚴肅性,保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促進環境守法成為常態。灌南法院針對灌南縣堆溝港鎮灌河沿岸碼頭揚塵及占用灘涂問題,通過召開聽證會,現場勘驗等方式依法審理由灌南縣環境保護局、灌南縣水利局提起的涉非法碼頭的非訴執行案件,保障政府對縣域內46個非法碼頭關停取締,促進城鄉面貌改善;非法排放嚴重超標廢氣的某焦化公司在被環保行政執法機關處罰后,未及時履行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繳納罰款義務,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在準予強制執行鎮江市丹徒區環境保護局對某焦化公司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對加處30萬元罰款的執行罰一并準予執行,有效懲戒環境違法行為。

(二)發揮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長江大保護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江蘇段總長432.5公里,流域面積3.86萬平方公里,沿江八市以全省46%的國土面積承載了全省62%的人口,創造了全省近80%的地區生產總值和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全省近60%的取水量直接來自長江,長江環境保護對江蘇的生態文明建設尤為重要。全省法院嚴厲打擊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犯罪,把“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擺在突出位置,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綠色發展,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

——保障長江水體安全。加強對長江水源地保護,嚴厲懲治非法排放污染長江行為。泰州中院一審、江蘇高院二審的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法院認定海德公司將危險廢物廢堿液交由無資質的人處置后,被分別傾倒至長江靖江段和新通揚運河興化段,造成水體環境嚴重污染,判令污染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評估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合計5482.85萬元,充分運用司法手段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該案入選中央電視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8年度推進法治進程十大案件;常熟法院審理的倪某等污染環境罪一案,法院認定倪某等人在明知張某等人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部分垃圾長期滯留船上難以處置等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生活垃圾交由張某等人處置,導致從海鹽縣黃橋碼頭運出的26船共計20088.89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65船共計22832.83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倪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等重刑。

——保障長江生態環境。著眼長江流域生態圈保護,堅決懲治在長江流域范圍內非法采砂損害資源行為。南通地區法院在文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砂案中,針對三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在長江禁采區采砂,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共計112000元,有力保護了長江生態平衡;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的高某等人非法采礦案,依法認定高某等人非法盜采黃砂,判處高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至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至300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有力威懾了河道采砂犯罪行為,有效保護了生態環境安全。

——保障長江生物資源。依法嚴厲懲治非法捕撈行為等嚴重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及漁業資源行為。南通法院審結涉長江水域、涉黃海、東海海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多件,對139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效遏制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態勢;鎮江地區法院審結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61件,均要求被告人交納魚苗修復費用,有效貫徹了懲治結合的理念;淮安中院聯合公安、檢察機關出臺《關于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刑事案件會議紀要》,統一執法尺度;射陽法院審理的孫某某等9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對兩名主犯判處監禁刑,鑒于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進行魚苗放流,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引導被告人自覺履行修復受損自然環境責任。

(三)打擊跨域污染,助力區域環境一體保護

針對環境資源犯罪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深、區域范圍廣、隱蔽性高等特點,完善審判機制,嚴厲打擊跨域污染環境行為,重點打擊跨區域傾倒垃圾、固體廢物行為,助推實現生態優先、綠色發展。

——嚴厲打擊外區域污染物非法輸入處置行為。常熟法院審理的倪某等污染環境罪案,案涉非法處置的生活垃圾為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不僅被直接拋入長江,還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該案違法犯罪行為跨江、浙兩省,法院在辦案中實行全面追責,對全環節、全鏈條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全面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有力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的陶某污染環境罪案,法院認定陶某在沒有取得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資質且無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情況下,擅自接受浙江某紙業公司提供的含有洋垃圾的紙塑混合廢料并跨區域傾倒在居民區中,造成嚴重污染,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嚴厲打擊污染物非法輸出造成其他區域污染行為。徐州中院審理的其安公司、黃某等環境污染糾紛一案,法院認定其安公司等被告未依法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流向,未依法申領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非法轉移危險廢物至異地,且不能說明危險廢物處置情況,未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判決其安公司等被告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在省級媒體上就非法處置硫酸廢液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二、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

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等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在遵循司法規律的前提下,適度強化能動司法,積極創新審判機制,準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既堅持保護優先,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懲治力度,又注重運用司法智慧,妥善衡平各方利益沖突,釋放環境正義、維護環境利益。

(一)貫徹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理念,統一執法尺度

制定《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指南(一)》,規范案件辦理程序,明確案件審理規則,統一全省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裁判標準。

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細化為應急性費用、恢復性費用、功能性損失費用、輔助性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對無法原地原樣修復或者原地原樣修復難度過大、成本過高的,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明確違法向他人提供污染物、幫助他人實施污染行為或在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的企業和個人,與直接實施污染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確保生態環境損害非法利益鏈條中各環節各層次違法行為者責任追究全覆蓋;明確可以通過同類區域生態環境數據類比方式,直接計算出涉案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明確在刑事訴訟生效裁判中依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未予認定的證據,在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可以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依法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明確原告依據污染企業的生產工藝,生產時間,物耗、能耗情況等證據所主張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事實,被告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明確在生態環境損害磋商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中,對明顯不足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等八類情形不予司法確認;對于符合國家經濟結構調整方向、能夠實現綠色生產轉型的賠償義務人,在其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可以在裁判中采取延長環境修復賠償金交納期限、分批賠償、合理提取企業年度利潤、以污染設備技術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賠償金等賠償方式,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兼顧經濟社會發展。

(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保障環境有效修復

制定《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一)》,強調實行最嚴格的環境司法保護制度,統一裁判標準和尺度,細化各種量刑情節及量刑幅度,嚴格規范緩刑、免處的適用條件。

在共同犯罪案件審理中,區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做到寬嚴得當,被告人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義務、或者委托處置費用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處置成本,將危險廢物交由第三方處置,第三方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對將危險廢物交由第三方處置的被告人量刑時重點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首先以直接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被告人刑種、刑格、刑期為參照點確定量刑基準。如直接實施者的犯意由其教唆引發,量刑應當等于或者重于直接實施者;如其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在犯罪行為整體中作用發揮與直接實施者基本相同的,量刑應與其基本相當;如其主觀狀態為間接故意,在犯罪行為整體中作用發揮次于直接實施者的,量刑一般應輕于直接實施者;二是對照審理指南,以量刑起點為基礎,綜合考慮被告人各種輕重情節對刑罰量進行增減;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十種嚴重污染環境情形,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對如何計算罰金數量提出了明確的標準,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違法行為實施能力;遵循恢復性司法要求,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注重懲治、教育和預防相結合,鼓勵污染者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將承擔污染治理、補種復綠、增殖放流以及勞務代償、繳納修復費用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狀況作為污染環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將積極修復環境作為判處緩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是應當根據《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審理指南(一)》第二條要求,以被告人是否實際繳納應急處置費用、修復費用、是否實際采取防止損失擴大、治理污染措施并收到實際效果為重要標準。對于未實際繳納費用、采取措施未收到相應效果的,不宜適用緩刑;對于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繳納修復費用、對環境修復作出較大貢獻的,可以通過緩刑的適用發揮正向激勵作用;二是綜合考慮被告人行為的時間跨度與歷史因素,發揮刑事司法寬嚴相濟的政策作用,把司法打擊重點聚焦于頂風作案的單位和個人。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審理的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訴朱某某等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刑事部分,分別判處朱某某等人緩刑,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朱某某等七人自行將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大王山礦山整治區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恢復原狀,并達到相關部門的驗收標準。通過采取判處被告人緩刑并督促其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原狀,促使該判決有效履行的方式,較好地實現了環境資源審判促進生態環境有效修復的恢復性司法要求。

(三)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強化公眾參與力度

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人民群眾在健康、舒適、優美生態環境中生存發展的權利,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積極推行巡回審判工作制度。積極推行巡回審判、就地開庭工作制度,取得良好的案件審理效果和社會效果。連云港灌河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巡回法庭對涉及灌南縣以外的案件堅持以巡回審判為主,并協調在轄區設立相對固定的巡回審判場所,就地立案、開庭、調處和宣判,解決了人民群眾訴訟“兩便”的問題,同時也起到了法制宣傳和教育的作用;常熟法院設立“沿長江生態環境保護巡回審判站”,將環境保護的陣地前移,為共抓大保護、常熟鐵黃沙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效、公正的司法保障和服務;泰州中院指導基層法院到環境資源破壞案發地或者易發地就地開庭,將審判搬到田間地頭、污染現場等地,促進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護法,在全社會形成“綠色”發展理念的氛圍;徐州鐵路法院在駱馬湖巡回審判3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在漁民代表、漁業執法人員等見證下,將被告人出資購買的160萬尾魚苗放流駱馬湖,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強化司法公開和宣傳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增強環境資源審判公信力和影響力。所有環境資源訴訟文書一律網上公開;努力推進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涉相關部委督辦、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等重大案件全部公開庭審直播。在2018年6月5日環境日,全省法院組織系列宣傳活動,取得較好工作效果。江蘇高院于環境日前向各新聞媒體通報了2017年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審判總體情況、案件特點、法院工作重點和工作機制創新等情況,并發布了江蘇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7年度)和2017年江蘇環境資源審判十大案例,組織27位全國人大代表在江陰法院觀摩旁聽環境污染案庭審;鹽城中院在響水縣公開開庭審理該市首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上訴案件,邀請駐響水縣的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響水縣各環境資源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旁聽,并在當庭宣判后進行法律釋明;泰州中院走訪企業,與企業負責人進行座談,發送專題宣傳手冊三百余冊。

——充分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案件實行全過程公開、全環節開放,最大限度保障公眾全方位了解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南京中院一審、江蘇高院二審的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訴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及光大常高新環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案,案涉項目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對社會整體有益,但也可能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此類項目周邊的居民或者企業往往會對項目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心存擔憂,不希望項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鄰避”困境。法院在認定原江蘇省環保廳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已經履行了對項目選址、環境影響等問題審查職責的同時,在二審判決中對德科公司提升聽證程序公開透明度、在項目運營過程中隨時接受公眾監督提出進一步要求,更為有效地保障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程序權利。本案的審理對于依法破解“鄰避”困境提供了解決路徑,即對于此類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充分保障公眾參與權,盡可能防止或者減輕項目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則應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公眾參與權、維護自身合法環境權益。

(四)積極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拓展司法效能

不斷深化審判工作機制和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創新司法服務舉措,延伸審判職能,推動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強大合力。

——配合推進公益訴訟工作。在妥善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同時,嚴格落實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要求,保障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有效引導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積極履職,同時充分發揮環境資源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受理、審理符合條件的社會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案件。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118件(民事109件、行政9件),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5件。盱眙法院審理的盱眙縣人民檢察院訴盱眙縣農業委員會不履行林業行政處罰執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判決盱眙縣農業委員會作為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和更新實行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被毀林地后續生態修復工作的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宿遷市宿城區審理的宿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沭陽縣農業委員會不履行林業監督管理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判決確認沭陽農委不履行林業監督管理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應依法對仲某某作出責令補種盜伐253棵楊樹十倍樹木的行政處理決定,進一步厘清涉林業檢察公益訴訟中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責任的關系和界限,有效保護林業生態環境安全。

——及時發送司法建議。全省法院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環保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行政執法及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亟需改進的問題,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準確地發出富有針對性和建設性的司法建議,延伸審判影響力,逐步推動相關行政機關建立規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在審理涉及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中,從依法及時完成森林、林木和林地核查、登記造冊和核發國家統一式樣林權證書等三個方面提出建議;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在審理張某某等污染環境案中,針對醫院違規處理醫療廢棄物情況,向南京市衛計委發出司法建議,涉案醫院及相關責任人被依法處分;常熟市法院在辦理漁政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非訴強制執行案件中,針對行政執法中的不規范行為發出司法建議,漁政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予以回復;盱眙法院針對盱眙縣農委怠于履行林業行政處罰執行的法定職責,向農委系統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在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中加強行政處罰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建立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保障環境資源案件恢復性司法機制的有效運行,完善“補種復綠”、“增殖放流”等修復性裁判執行模式,積極擴展環境資源司法執行基地,用于破壞資源環境的替代性修復。連云港灌河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巡回法庭在灌南縣李集鄉建立占地面積達4500畝的生態司法執行基地,形成“一案一修復,一樹一養護”的環境生態保護模式;如皋法院牽頭多部門制定《關于加強生態如皋建設司法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在長江邊確定一塊約90畝的廢置非耕地作為長江生態修復基地;昆山市在千燈鎮吳淞江沿線建立“生態環境司法實踐保護基地”,并出臺《關于建立生態環境司法實踐保護基地的實施意見》,以保護基地作為平臺開展生態修復工作,通過健全和完善生態修復機制,把生態修復納入社區矯正、個人誠信體系,達到“異地補種、恢復生態、總體平衡”效果;丹陽、句容等地法院分別制定《關于建立生態環境修復基地的實施意見》、《關于規劃建設句容市生態修復警示教育林基地的建議》,目前兩個基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依法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注重環境行政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依法糾正違法、不當行政行為,督促并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履行源頭治理和全程治理監管職責。南京中院在袁某某訴省政府行政復議案中,依法確認省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對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處理;南通法院在張某某車輛行政管理案中,依法支持公安機關對高污染黃標車不予年檢的行政行為,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評為十大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南京市江寧區法院在審理永輝濱江港建設(南京)有限公司對南京市江寧區政府、南京市政府環保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支持江寧區政府的環保行政處罰行為,有力支持行政機關對長江流域環境整改行政行為。

——探索構建環境資源保護協調聯動機制。江蘇高院與省生態環境廳、檢察院、公安廳聯合下發《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南京中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單位聯合制定《南京市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動機制實施辦法》,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合力;徐州中院會同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制定了《關于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實施意見》,暢通辦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查、訴、審銜接渠道;泰州中院與市檢察院聯合下發了《民事行政公益訴訟辦案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規范環境公益訴訟辦案工作機制;蘇州市姑蘇區法院就涉及太湖流域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案件,與江蘇省太湖漁業監督支隊及各下屬分支機構,建立了兩法(《漁業法》和《刑法》)銜接聯動機制;連云港中院會同市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協作共同推進公益訴訟工作的意見》,強化機制保障,共同推進公益訴訟;淮安中院聯合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出臺《關于加強洪澤湖、白馬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實施意見》,為打造“生態河湖好風光”的淮安品牌提供司法保障;鹽城中院貫徹落實由十家單位聯合下發的《鹽城市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司法聯動機制實施意見》,積極參與設立環境保護執法與司法聯絡辦公室,提升工作協同配合的范圍和層次。

三、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機制改革,啟動運行環境資源審判“9+1”新機制

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辦理跨地區案件的要求,按照江蘇省委部署安排,江蘇法院啟動運行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資源專門化司法審判機制,即環境資源審判“9+1”工作機制,以江蘇主要流域、區域等生態功能區或生態系統為單位設立跨行政區劃的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統一實施,加強對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整體保護和協同保護,促進生態環境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置環境資源審判法庭。按照江蘇省政府對全省生態功能區的劃分,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分別設立長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澤湖流域、駱馬湖流域、灌河流域、黃海濕地區域、西南低山丘陵區域、淮北丘崗區域等9個基層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跨設區市集中管轄一審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指定設立環境資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轄全省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第一審案件,其余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集中管轄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所審結案件的上訴案件和全省中級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案件。

——完善配套工作機制。整合法院司法審判人員、行政機關執法人員、高校與科研機構專家學者等各方力量,建立完善江蘇環境資源審判配套機制。2019年5月15日,江蘇高院與長江新濟州濕地公園管理中心簽訂了建立長江新濟州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修復基地協議;與河海大學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重新組建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聘請76位包括兩院院士和國內著名學者在內的環境技術專家和法學專家,構建環境資源司法審判的專家輔助平臺。在此基礎上,將盡快制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協作機制的若干意見》,完善網上立案制度及巡回審判制度。

展  望

2019年4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世界園藝博覽會開幕式上告訴各國賓朋:“中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了快車道,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將不斷展現在世人面前”。

當前,江蘇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站在新起點、面臨新挑戰,江蘇法院將進一步強化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政治責任意識和司法職責意識,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努力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以深入推進環境資源審判“9+1”機制改革為契機,深入研究新時代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準確把握職能定位,貫徹恢復性司法和協同共生理念,不斷豐富生態環境系統司法保護模式,加大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懲處力度;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民事糾紛;監督、支持環境資源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構建綠色產業結構,促進形成綠色生產和綠色生活方式;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提升人民群眾的環境滿意度;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圍繞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等工作任務,深入推進司法協作和協同治理,切實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到環境資源審判全過程和各方面,不斷開創江蘇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局面,為建設美麗江蘇貢獻新的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