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內婚姻兩離兩合,這對夫妻為哪般?
作者:昆山法院 蔡磊 黃福玲 發布時間:2018-03-09 瀏覽次數:417
在2015年到2017年的短短兩年內,白先生和妻子柳女士的婚姻經歷了兩次離婚卻又兩次復合的大起大落,其中究竟發生了什么?昆山法院是如何審理這樁“剪不斷、理還亂”的恩怨糾葛,又是如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呢?
1998年,還是中專同學的白先生和柳女士相識了,通過一段時間的接觸、了解,于2001年確立了戀愛關系,中專畢業后柳女士通過努力完成了本科學業。2008年,兩人在江蘇省蘇北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活雖然偶有爭吵但也過得平淡幸福,卻一直沒有孩子,后來經檢查發現柳女士身體欠佳,于是夫妻二人通過試管輔助生育在2014年生育了一個兒子。白先生對孩子非常溺愛,其對幫忙照顧孩子的老母親要求刻薄、態度惡劣,慢慢的與柳女士的理念、生活方式等產生矛盾,加之柳女士外貿工作的性質,經常應酬加班,讓白先生無法接受,便要求柳女士辭職照顧小孩,生活中的爭吵日益增多,最終雙方在2015年5月到昆山市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上約定一套房、一輛車歸祁女士所有,孩子撫養權歸白先生。離婚后,白先生家人一直勸解雙方復婚,柳女士考慮到孩子的成長最終在2015年8月與白先生復婚。但好景不長,復婚之后,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柳女士工作應酬等問題上矛盾加深,缺乏溝通,甚至出現了動手情況,致使夫妻感情淡漠。2016年2月,柳女士到法院起訴再次要求離婚,法院考慮到雙方前次復合的實際情況以及白先生在法庭上的認錯態度,判決不準雙方離婚。誰曾想之后雙方夫妻關系并無任何改善,柳女士便于2017年再次起訴至昆山法院,要求與白先生離婚。在法庭上,白先生表示其在第一次離婚后在性格、對待父母孩子的問題上已經作出了很大改變,不同意離婚;即使離婚也要求孩子撫養權歸他,同時重新分配第一次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白先生和柳女士出現夫妻矛盾后,并未妥善處理,致夫妻感情不和。白先生不同意離婚,但在雙方協議離婚、復婚后矛盾未能解決,夫妻關系不睦,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系仍無改善。現柳女士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無效,柳女士離婚態度堅決,雙方確已無和好可能。關于雙方婚生子的撫養,雙方先前離婚時協議書約定婚生子由白先生撫養,但子女撫養權的確定任何時候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婚生子年齡較小,柳女士撫養條件相較于白先生并無不足,且柳女士學歷較高,能給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另柳女士因自身健康原因需借助試管輔助生育,再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較小,法院認為由柳女士撫養婚生子更適宜,白先生依法支付撫養費并享有探視權。關于雙方共同財產及債務的分割,雙方于2015年5月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部分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復婚后對財產亦未重新處置,故該協議中已約定房產及汽車歸柳女士所有,應屬于婚前財產,歸柳女士所有。
法官提醒:現代社會中,婚姻關系需以夫妻共同生活為核心,共同撫育子女為紐帶,雙方之間構建起相互理解、支持、包容的家庭共同體,不能簡單以經濟能力、工作性質衡量彼此的付出。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在家庭、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但仍有部分人存在著“性別歧視”,因此法律會從平衡的角度保護處于弱勢一方女性的合法權益。但也希望每對夫妻在感情出現問題時,能夠從婚姻的本真出發,不忘初心,積極解決矛盾,幸福圓滿的共度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