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多舉措推進刑事賠償和輕罪和解
作者:堯工 發(fā)布時間:2010-07-21 瀏覽次數:905
刑事訴訟法對于人民法院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做了總體安排,具體在司法實踐中,又面臨著附帶民事訴訟數量不大但處理難度大、賠償能力弱、實際金額到位少等現實問題,在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如何運用好刑事賠償機制使之與刑罰相適應,平江法院從2006年開始對此進行調研,在理論準備,制度安排和實際實施、有序擴張等方面積極推動刑事賠償和輕罪和解,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將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賠償提升為刑事和解制度安排
2006年下半年,平江法院為了更好地貫徹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 “探索試行恢復性司法模式,加大對刑事息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力度,促進當事人和解,努力實現輕罪刑事案件一審終了”的指示精神,借鑒恢復性司法理念,由院長命題、分管院長牽頭、刑庭相關人員參與,組成課題小組,對基層法院構建刑事和解制度進行了研究。課題組對本院近年來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尤其是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案件等賠償問題處理中形成的工作經驗進行總結并提升為規(guī)律性認識,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了3萬字的調研報告《人民法院恢復性司法程序探究》。
隨后,根據調研成果擬訂了《蘇州市平江區(qū)人關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并將實施刑事和解制度的有關設想向區(qū)政法委進行了專題匯報。區(qū)政法委專門召開會議,征求區(qū)公安分局、區(qū)檢察院以及區(qū)司法局的意見,得到了各方的支持。司法行政部門表示將和解制度與其負責實施的社區(qū)矯正工作相結合,公安、檢察機關則表示有可能將該制度再向前延伸至其工作范圍內。《和解意見》共計22條,包括指導思想、適用范圍、啟動程序、刑事和解實施小組、和解會議、和解終結以及其他事項等7個部分,較為全面地涵蓋了人民法院實施刑事和解程序各個階段的工作要求,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其中規(guī)定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輕罪案件和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輕傷害、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等輕微刑事案件,過失犯罪案件,其他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輕罪案件,以及具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辦案中的實踐和擴展
2007年,我院主要對故意傷害案件開展了刑事和解。2007年3月,省法院張屹副院長還率領調研組至我院對構建刑事和解制度進行專題調研。
2008年,我院根據刑事賠償案件的特點,將刑事和解案件范圍擴大到非人身賠償案件,如審理的被告人袁修全、張建剛、楊建森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三被告人酒后在住所附近與被害人所駕車輛因發(fā)生摩擦進爾將對方車輛部分砸壞,我院對該案啟動了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所、社區(qū)組織參與下組成和解小組,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內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被害人也予以諒解,修復了損害的社會關系。
2009年,我院根據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的精神,將和解對象擴大到老年人等特定的被告人。如被告人蕭金榮系江西國營七四○廠退休人員,因瑣事與鄰居爭執(zhí)扭打,致被害人輕傷。在賠償解決的基礎上,考慮到被告人蕭金榮已年屆七旬,屬于老年人犯罪,案件也系鄰里為瑣事引發(fā)爭執(zhí)所致,社會危害明顯較輕,犯罪損害的社會關系可通過恢復性司法予以修復,適時啟動了刑事和解程序,會同檢察人員、觀前街道司法所、裝駕橋社區(qū)組織人員一同組成刑事和解小組開展工作,在裝駕橋社區(qū)召集被害人、被告人雙方到場召開和解會議,被告人取得了同為老年人的被害人諒解,和解工作達到預期效果。
2010年,我院又將和解會議與案發(fā)單位法制教育結合運用,提高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程度。3月份就一起輕傷害刑事案件在案發(fā)單位蘇州錦江白玉蘭酒店召開刑事和解會議。被告人陸春榮于
三、重視刑事賠償工作的開展,運用好刑事賠償的四個工作機制
我院在刑事賠償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基礎性工作:一是訴訟程序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在受理案件后,對于符合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案件的被害人及近親屬,及時發(fā)出通知,告知其訴訟權,對于本地的被害人以電話等簡便方式進行,對于外地被害人采用電話、信函等方式征詢其對損害賠償等起訴的權利,保證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權利獲得實現。
二是做好必要的訴訟指導工作。鑒于在審判工作中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式樣沒有統一、訴狀格式雜亂的情況,刑庭專門印制刑事附帶民事表格提供給當事人填寫。
三是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由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的補充,可訴主體、賠償范圍均直接受限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和指控事實,而被害人的主張往往與之相佐或者距離較大,因此我院認真做好法律指導,在收集證據、賠償范圍等方面為被害人提供一定的釋明,發(fā)揮好人民法院保護群眾,服務人民的司法工作的總要求。
四是認真做好賠償款的足額到位。刑事賠償的成功與否,除了被告人賠償能力外,其親屬對刑事處理的愿望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賠償的進展,因此,我院除在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等輕罪案件中,充分運用對話、協商等形式,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庭外和解,消除雙方對立情形,在被告人真誠悔罪的基礎上與非監(jiān)禁刑的適用有機結合。而在部分因民事糾紛等偶發(fā)因素引發(fā)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重傷害等案件處理中,也積極做好賠償調解,并將賠償款、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悔罪、社區(qū)幫教等酌定情節(jié)綜合考慮,作為對被告人適用輕刑依據,以求審判工作的法律、社會效果的統一。
同時,我院注意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積極探索刑事賠償工作的新方法:
一是發(fā)揮全程調解的程序作用。利用好開庭前、開庭時和宣判前等時機,切實行使好法律釋明權,實行全程調解,從而緩和當事人之間的對立矛盾。對于經公安機關調解被告人已先行賠付部分經濟損失、調解基礎較好的案件,積極做好對被告人和其親屬的引導工作,掌握好被告人盼望得到從寬處理,而其親屬擔心賠償后得不到輕判的心理,根據案情,通過細致工作打消他們的思想疑慮,同時促使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通過即時給付等方法最大程度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發(fā)揮刑事和解的導向作用。許多故意傷害案件均是鄰里、同事之間因瑣事處理不當引發(fā)糾紛進而造成損傷的結果,平穩(wěn)處理好賠償問題,可以重新恢復良好的鄰里關系和工作關系,因此賠償要著力從有利于當事人雙方生活、經營等方面入手,在實施調解時應分析糾紛產生的背景,并適時通過舉證,情理共融,消除雙方積怨,因勢利導引導雙方達成和解。我院充分利用四年多以來在實施刑事和解制度方面取得的經驗,以刑事和解小組為平臺,在社區(qū)組織、街道司法所的協助下,做好被告人的矯正調查,引導被告人和親屬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實現案結事了。
三是發(fā)揮見習法官助理的能動作用。2007年開始,我院開始對部分通過司法考試的新任公務員設立見習法官助理崗位,見習法官助理職責中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協助法官做好庭前的賠償調解,我院刑庭從2007年至2010年,先后有3名同志擔任見習法官助理,刑庭十分注意發(fā)揮這批侯任法官專業(yè)基礎好的優(yōu)勢,適時將他們安排在附帶民事調解的崗位上,要求其及時總結調解工作得失,收集典型案例,并在調解時適時運用,增強當事人對法院調解結果的預期和認同感,更好地促其積極賠償。通過糾紛調處也促使見習法官助理盡快熟悉轄區(qū)案件情況、人文特點、為以后審判工作積累實踐經驗,對于我院審判人才隊伍的建設具有基礎性意義。
四是發(fā)揮受理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范作用,同時對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設置必要的前置條件。檢察機關基于法律監(jiān)督屬性,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在提起公訴時一并附帶民事訴訟,但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執(zhí)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的規(guī)定,在國有、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時,人民檢察院可在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對于國家、集體財產遭侵害的,其賠償請求權應當由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實際管理、使用人享有并行使,只有在其怠于履行管理責職時,人民檢察院方可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代為訴訟,否則也不利于機關和國有企事單位通過訴訟來改進公共財產的管理運行水平。故應要求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應向法院提交相應財產管理或使用人怠于提起訴訟的證據,嚴格案件受理的條件。2007年受理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2件以判決結案,占有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數的80%以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附帶民事賠償的調解率。2008年4月,我院專門就該問題與檢察機關進行了工作溝通,法檢兩機關對此形成較為一致的看法,此后,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數量呈逐年下降,2010年上半年僅為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