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月、10月間,被告人劉某因被害人陳某欠其貨款人民幣5萬元,遂與被告人章某預(yù)謀,將陳某劫持到山東省日照市,以此向陳家勒索人民幣10萬。同年1227日晚6時許,章某糾集他人將陳某誆騙至南京市,采用毆打、捆綁、蒙眼等手段將陳某劫持到山東省日照市,并對其實施拘禁。期間,劉某某、章某多次打電話至陳家,以"剁掉一截手指"等語言相威脅,強索人民幣10萬元。后被害人的哥哥籌集到10萬元,才將陳某“贖回”。

 

該案在審理中存在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兩被告人主觀上是為了索取債務(wù)而扣押、拘禁他人,客觀上實施了對被害人的拘禁行為,構(gòu)成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兩被告人采取劫持、扣押人質(zhì),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強索債務(wù),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構(gòu)成要件,且兩被告人勒索的錢財明顯大于被害人所欠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wù),行為的性質(zhì)已經(jīng)超出為索取"債務(wù)"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圍,實質(zhì)是以劫持、扣押人質(zhì)為手段,強索他人錢財?shù)男袨椋蚨鴺?gòu)成綁架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從主觀方面看,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其所有行為的目的都是圍繞追回對方“拖欠”自己的債務(wù),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quán),維護自身的利益,只要這一目的達到了,通常就會罷手,而且索要財物的數(shù)額大多不會超出債務(wù)范圍。但綁架罪則不同,為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為了攫取更多的財物,往往會采取暴力強度及危害性更大的手段,并常常伴隨著傷害人質(zhì)人身、生命的故意,甚至可能出現(xiàn)“撕票”等現(xiàn)象,主觀惡性明顯強于前者。本案中,被害人陳某雖拖欠被告人劉某貨款5萬元,但劉某、章某兩人預(yù)謀將陳劫持至山東境內(nèi),再以此向其親屬勒索10萬元,已明顯超出了陳某所欠的債務(wù),這種行為反映出兩被告人具有將陳某進行綁架,事后再進行勒索財物的行為目的。

 

第二、從客觀方面看,非法拘禁罪在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也可能會有捆綁、推搡和毆打等行為,但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所造成的損害一般要比綁架罪小。而綁架罪中采取的暴力、脅迫、麻醉等犯罪手段,往往對人身的健康、生命具有較大的危害。本案中,兩被告人經(jīng)預(yù)謀,由章某等人對陳某采取持刀毆打、蒙眼、堵嘴、捆綁等手段將其綁架至山東,陳某被毆打致傷,章某等人見其傷勢嚴重,最后不得以送進醫(yī)院實施清創(chuàng)縫合術(shù),同時,劉某與章某先后多次打電話到陳家,以"先剁掉陳一個手指"相威脅,索要10萬元。其暴力行為顯然對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的損害。

 

第三、從侵犯的客體看,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單一客體,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而綁架罪則是復(fù)雜客體,包含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和他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益。在本案中,被告劉某和章某不僅向陳某親屬索要10萬元,明顯超過受害人所欠的債務(wù)。對于超過陳某所欠債務(wù)的5萬元,從客體上看,表現(xiàn)為劉某和章某侵犯陳某的人身自由和侵犯陳某親屬財產(chǎn)權(quán)益。

 

第四、從危害程度看,以強索債務(wù)而扣押、拘禁他人,與單純性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給被害人及其親屬和社會造成的心理影響、危害性要小些,而后者則非常嚴重。在本案中,被告人劉某與章某一道多次打電話到陳家,以"先剁掉陳一個手指"相威脅,索要10萬元。給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造成極度恐慌和痛苦,以致于被害人的哥哥舉債籌集了10萬元后,才將其弟弟"贖回",造成巨額財產(chǎn)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