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如何規制公民違法代理訴訟
作者:丁玉俊 發布時間:2010-07-19 瀏覽次數:831
公民違法代理訴訟問題是法院審判實踐中遇到的經常性問題。進行違法代理的公民代理人大多為鄉鎮居民,未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或法律工作者執業資格、法律基礎較差、違法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或關系疏通費、冒充律師進行訴訟、非法拉案源、制造虛假訴訟、偽造證據等等。導致公民違法代理訴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有:法院對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審查力不從心、部分鄉鎮法制環境較差、民事糾紛日益增加與人民群眾司法需求之間的矛盾加劇、公民代理訴訟缺乏監管、處罰機制不健全等等。
公民違法代理訴訟的危害后果是很嚴重的,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違法代理,損害司法公信力。違反法律規定向當事人收取代理費的情形是公民違法代理的突出表現,而且為打贏官司,公民代理人也常以疏通關系為名向當事人亂收費。這樣一來,無論案件最終審理結果如何,都會使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產生誤解,有損司法權威,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素質不高,有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民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因此其對于訴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具體訴訟程序的把握與律師相比有著較大的差距,經常出現代理人制造偽證、提交證據不合法等情形。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案件的敗訴就是因為不合格的訴訟代理人進行違法代理所致。
三、有償服務,干擾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因公民代理人的有償法律服務游離于監管之外,其不必承擔任何管理費用和稅費。因此,在實踐中除一些公民代理人進行收費代理外,還出現了律師、法律工作者或公司法律顧問按本行業收費標準收費而以公民個人名義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情況,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四、大局意識不強,不利于和諧社會構建。大多數的公民代理人法律素養不高、僅以獲取經濟利益為代理目的,社會責任感較差,在代理過程中不注重與對方當事人的溝通交流方法,常常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挑動群體性訴訟,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和社會和諧穩定。
為使公民代理行為更加規范,使我國的公民代理制度發揮應有的實效,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公民的違法代理問題予以規制:
一、明確擔任公民訴訟代理人應當具備的資格。由于“不合格公民代理人”審查標準在法律規定上的不健全,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條件很容易得到滿足,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無法真正落實。因此,應從明確公民代理人資格條件的角度進行立法完善。
二、限制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進入的訴訟程序范圍。區分案件性質,確定公民代理人可進入的范圍。以公民代理人參與簡易民事案件訴訟為原則,確保人民群眾在遭遇法律訴訟時得到高質、高效的幫助。
三、落實公民代理訴訟登記制度。依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民接受委托參與訴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擔任公民代理人的,應當到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登記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掌握和查處公民代理訴訟領域出現的違法代理問題,因此,應落實公民代理人的登記備案制度。
四、法院積極行駛司法審查權和法律釋明權。法院嚴格審核公民代理人出具的個人身份證明、與委托人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已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材料等 ;向委托人釋明公民代理應屬于無償代理;同時明確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動中的違法代理、重大過錯造成被代理人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要求賠償等。
五、完善制度化配套措施。由于缺乏制度化的配套措施,經人民法院許可獲得公民代理訴訟資格的代理人并沒有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登記,脫離監管的客觀情況使得公民違法代理訴訟現象屢屢發生。此外,有關違法代理的整頓、打擊措施也不夠健全,有過違法代理行為的公民仍存在繼續違法代理的可能。因此,應進一步完善查處違法代理行為、禁止二次違法代理等制度化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