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和社會各界發布該院出臺的《關于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對外從事商事行為引發糾紛責任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統一涉建工程商事案件裁判尺度。

 

   南通素有“建筑之鄉”的美譽,2009年,南通市建筑業完成總產值2000多億元,對全市經濟的貢獻率在10%以上。面對巨大的建筑市場的利潤,近年來一些涉及掛靠、轉包乃至違法分包所引起的債務糾紛層出不窮。利益驅動導致以掛靠方式進行經營成為普遍現象,部分項目經營不善使不規范經營管理導致的隱患集中爆發,一些掛靠建筑企業的項目經理以企業名義對外從事買賣、租賃、借貸等行為,頻頻引發債務糾紛,而建筑企業往往被推到市場風險的最前沿。這類案件所涉債務應由建筑企業還是業務經理個人承擔,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各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對于債權人和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南通中院展開大量基礎調研,充分聽取企業和律師界代表的意見,歷時10個月出臺該《意見》。《意見》根據邏輯順序分為依法查明基礎事實、正確區分行為性質、準確界定責任主體、穩妥認定表見代理等四部分,共22條。其中《意見》要求法官需對債權的真實性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掛靠等基礎關系方面進行嚴格審查,這一規定有利于明晰各方責任,最大限度地保障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