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案件與同居關系財產案件審理之異同
作者:邵海州 龔正軍 發布時間:2012-09-17 瀏覽次數:964
婚約財產糾紛與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均系常見的兩種不同類型的民事糾紛,但主要是因婚戀產生,故二者處理起來有不少異同點。
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現實生活中,婚約雖然并非結婚的必經程序,但仍然是一種重要的民事習慣并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產生重要影響。婚約作為一種民事習慣,有其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文化背景。訂立了婚約的男女俗稱未婚夫妻。按我國的民間婚俗,訂婚的男女往往會有一些財物往來,俗稱彩禮。雖然婚約對當事人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解除婚約一也不需要訴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約往往會產生向對方索還彩禮的情況,因而產生婚約財產糾紛。而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沒有經過結婚登記程序即開始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為分割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產生的糾紛。
一、婚約財產案件與同居關系財產案件的相同點
1.二者從案件性質上來講,都屬于財產糾紛性質的案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與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均屬于財產糾紛案件。二者在立案時,均應當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訴訟費用,雖然有觀點認為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部分的收費為標的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收費,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非常相像,應當參照婚姻案件的收費形式收費,即也對收費標準亦應制定一個底限,超過底限的才收費。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失偏頗,因為婚姻案件就是否離婚問題法院必須受理,而同居關系案件如果不涉及財產糾紛和子女糾紛法院原則上不受理。而且當今社會,人們對待同居的態度亦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對同居關系的接受度比以前大為提高,而且同居現象亦與日俱增,但由于同居關系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并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人民法院對同居現象不宜保護,故同居關系財產案件實際就是一種財產案件,并不涉及身份的認定,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財產案件收取。婚約財產案件作為典型的財產案件,亦應當按照財產案件收取訴訟費用。婚約財產案件與同居關系財產案件在審理時均可以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婚約財產案件與同居關系財產案件既然都是財產案件,并不涉及對身份的認定,故委托代理人有權以特別授權的方式參與訴訟。
2.二者的訴訟當事人往往都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關系財產案件,結合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的規定,筆者認為,同居關系即為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同居關系的情形包括無效婚姻情形、可撤銷婚姻中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后的情形、因不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以及雖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總之,同居關系都是沒有合法結婚證的,不屬于法院保護的婚姻關系。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沒領結婚證的。筆者審理的婚約財產案件中,至今只有一起是要求離婚并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
3.二者經常會相互交織。很多同居關系財產案件中男方經常會提出返還彩禮,而不少婚約彩禮案件中,女方亦會要求與男方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
4.二者均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無論是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還是婚約財產案件,均與婚戀有關,均是在均有一定身份的人之間產生的糾紛。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已經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了,否則不會產生同居財產。婚約財產糾紛更是在談戀愛過程中,依據當地風俗給付對方的財物因戀愛或結婚不成而產生的糾紛。所以,婚約財產糾紛與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均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二、婚約財產糾紛與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審理的不同點:
1. 婚約財產糾紛與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的主體不盡相同。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中,原告被告均為一人,而且原告可以為男方,亦可以為女方。而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可能為多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原告為給付財產的一方,原告方可能包含男方的父母;被告方為接受財產的一方,被告方亦可能包含女方的父母。依照我國西周時沿襲下來的“六禮”婚戀習俗,第一步納采和第四步納征,都是男方要送給女方一定的財物,所以婚約財產主要指男方給付女方中的財物,且我國沒有女方給付財產的習俗。故婚約財產糾紛中,原告方主要是婚戀中的男方,被告方主要是婚戀中的女方。
2.二者的財產性質不同。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主要是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屬于雙方的合法財產,包括雙方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同居關系財產的點強調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屬于雙方的合法財產。而婚約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專指以結婚為目的依當地風俗給付女方的財產,在現階段,主要指現金和金銀首飾。由于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自由,杜絕買賣婚姻,且男女雙方因婚戀而互贈對方財物屬于正常的贈與行為,為區別贈與財物與婚約財產的區別,故婚約財產強調的是依風俗給付,雖具有一定的自愿性又具有因接受風俗習慣產生的不自愿性。所以,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婚戀男女因風俗習慣以追求結婚為目的給付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3.二者的審理規則不同。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原則是能認定為個人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如無證據證明系個人財產,則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處理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件要充分考慮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利益,對女同志適當多分一點。而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因主要系原告方單方給付財物,但考慮到婚約財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自愿性,與民間借貸糾紛或者返還欠款糾紛等純財產性質的糾紛案件不一樣,故在處理財產返還時,應考慮是否同居及同居時間長短以及原告的家境情況等綜合因素,酌定被告對所收取的彩禮給予適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