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轉型期的到來,各種主體利益的分配與調整誘發了諸多的沖突和矛盾,這類案件處理不好不僅關系到個案的司法公正,還將會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妥善解決此類糾紛,筆者以我院近年來審理行政案件涉及群體性利益糾紛為對象進行分析,從中總結審理經驗,無疑將有助于增加法官審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司法能力。

 

糾紛起因和訴求內容多元化。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基本特點是當事人多、涉及面廣、矛盾復雜激烈難處理。群體性訴訟案件發生的原因存在很大的差異,涉及經濟、文化、心理等諸多矛盾交織縱橫。最近兩年我院所受理的群體性糾紛案件的起因越來越復雜化,多為誘發社會不穩定的矛盾集中點,比如不服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決定、不服城市建設規劃審批等不動產關系成為群體性糾紛多發領域。同時,群體一方訴求的內容越顯多樣化,由于絕大多數的群體性訴訟案件處于同一地區或單位,具有同一事件背景,因此很容易形成共同利益圈,群體性案件背后真正的動機都源于經濟利益的考慮,經濟利益和個體利益是糾紛的根本核心內容。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也日益重視司法在調和社會矛盾方面的不可替代功能。但實踐中,法院受固有的司法規律和特征的限制,在面對日益增多、復雜的群體性糾紛案件中,也常常感到司法能力的局限,審理此類案件也面臨不少的困境。

 

一、困境:

  

1、審判的有限功能無法解決夾雜于群體性糾紛中的其他社會矛盾。法院的審判功能是定紛止爭,但有些群體性糾紛表面上是涉及群體一方的利益,背后實質是群體方基于對社會現象的不滿或對所有單位的不滿而借訴訟途徑進行控訴和發泄,訴訟方模糊黨委、政府和法院的功能或是將法院的作用理想化的無限擴大,要求法院給出公正的說法。特別是原來經濟發展比較滯后短時期內經濟又迅速發展,群眾的思想還沒有完全跟上經濟的快速發展,轉型時期的一些涉及群體性利益的土地案件、規劃審批等案件,加之有關部門對于法律、政策的理解上的不規范和落實起來的標準不統一,導致矛盾糾紛長期不能解決,當事人往往寄托希望于法院,但目前法院的審判力量和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還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法院的行政審判并不能包攬解決群體方控訴的一些實質性矛盾。

 

2、審判的特殊性無助減消群體性糾紛沖突的激烈程度。群體性糾紛的特點之一是群體一方當事人情緒波動大,動輒鬧訪。一些當事人抱著“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心理,上訪、靜坐乃至圍攻政府部門。而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尋找判決答案的過程。從訴訟的要求和特性講,這種面對面訴辯式審判能夠充分調動訴訟參與人的積極性,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但隨之產生的是不可避免地使雙方在面對面的辯論中“揭舊恨”“結新仇”,從而進一步加劇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致使法院的協調工作缺乏基礎,這顯然不利于妥善解決群體性糾紛。

 

3、司法手段的局限性難以應對案外各種因素帶來的壓力。法院的職責就是依法審理案件,但必須服從、服務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一些群體性案件帶有明顯的社會轉型痕跡,集中體現了法律滯后、法律空白、法律模糊等法律適用難題,審判難度明顯加大。一方面,黨委或政府的處理意見與適用法律存在矛盾,領導關注或干預及公眾和輿論關注都給審判帶來壓力,如果依法僅僅實現了審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但并不一定有最佳的社會效果。反之,要取得好的社會效果,法院不得不在正常司法程序和手段之外尋求解決途徑,或將不屬于法院主管的糾紛納入訴訟途徑,以化解對穩定大局的壓力,最終工作的壓力和群體方的指責只能由法院、法官獨自承擔。

 

二、妥善審理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對策

 

(一)建立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審理機制。為了高效、穩妥、規范、公正處理涉及群體性利益的糾紛案件,化解可能存在的集中矛盾,保證案件的統一審判,應建立幾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預警保障。二是效率保障。三是秩序保障。四是質量保障。五是民意保障。

 

(二)堅持協調為主,判決為輔的基本原則。由于群體性糾紛案件當事人訴求的多元化,單純的判決不僅可能遇到于法無據的尷尬,還可能起到激化矛盾的負作用,因此,以協調、和解方式審結群體性利益糾紛案件,效果最佳。但傳統的審理和協調方式難以提高調撤率、降低審理難度。在群體性案件審理、協調過程中,必須善于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和行為變化,找準突破點,用正義的情感、公正的態度和依法的原則消除當事人的思想顧慮,為協調排除可能的障礙。還要善觀火候,講究協調原則和協調技巧的靈活運用,善用心理戰術調動有利于協調的各方因素,提高協調撤訴率。

 

(三)延伸審判職能,做好善后工作。司法權的消極性決定了群體性糾紛的救濟重在法院。但如果能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的產生則是根本性的工作。行政權的主動性決定了防范糾紛重在政府和其他非司法部門,特別是對于土地、規劃、行政處罰等群體性案件,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往往難以統一,由黨委、政府出面做一些外圍工作,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在審理群體性糾紛案件中,應當特別注重審判職能的延伸服務功能,要加強判后的司法建議工作,為相關部門規范執法行為解決判后事宜提出法律意見,預防潛在性群體性糾紛的發生。

 

日漸增多的行政群體性糾紛案件,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它不但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減少該類案件,化解雙方矛盾,要靠當事人雙方、政府行政部門、人民法院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強化社會控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產生,力爭把矛盾化解在訴訟之前。對于訴訟中的案件,法院要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處理,使之“案結事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高度統一,共同筑造起一套完善的行政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