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金融危機使世界經濟金融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我國經濟和金融開放程度不斷提高,金融風險隱患也在積聚。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不僅是今后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為國家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作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方面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早在2009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監會聯合召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執行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就向全國法院執行機構提出要求,要求人民法院加大金融債權案件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實現金融債權,有效降低和化解金融風險。

 

圍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工作總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221日發布《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認識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化能動司法,把握好“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為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保障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該《指導意見》的第三部分,就用專門的篇章要求各級法院繼續加大金融案件執行力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和部署下,繼續通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調度、強化力度等多種方式,有計劃地開展金融案件專項執行活動。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確保金融案件的順利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如何在化解金融風險中發揮作用?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應當緊緊發揮其執行職能,堅持能到執行,為化解金融風險發揮作用。具體作法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實行對涉及金融案件的專項執行機制。當前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受理的執行案件中涉及金融債權的案件占整個案件數的20%。金融債權案件數量多,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通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調度、強化力度等多種方式,有計劃地開展金融案件專項執行活動。要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加大依職權調查財產的力度,完善與金融、房產、國土、工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產查控網絡,盡最大努力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確保有執行條件的金融案件全部得以執行,最大限度保障國有金融債權。從以往的經驗來看,開展集中執行活動效果較好。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在2008年、2009年、2012年開展了三次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發揮司法建議功能,延伸能動司法效果。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作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必須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金融債權實現,努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要通過執行活動,發現存在金融風險隱患,研究采取穩妥慎重的處理辦法,并及時向有關方面提出預防和解決相關問題的司法建議。要關注金融糾紛的市場和法律風險,加強各種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預警作用。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金融機構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及時反饋,為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查堵漏洞、防范風險提出司法建議。

 

三、加大對規避執行金融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要依法加大對金融債權案件的執行力度,努力杜絕借各種名義逃廢、懸空債務的現象,最大限度保障國有金融債權。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執行力度,健全執行威懾機制,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拒絕報告財產或者進行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要依法予以制裁;對規避執行行為要加大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對構成犯罪的規避執行行為要依法移送有關機關查處,震懾規避金融債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實行對違反誠信主體信息的曝光機制。法院執行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與人民銀行、工商行政部門、新聞媒體的聯系、溝通與配合,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采取在征信系統記錄、限制高消費、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措施,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

 

為更好防范金融風險,建議金融機構和法院執行機構建立信息通報制度,法院執行機構定期(最好每月一次)將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信息向金融機構通報,作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融資時參考。對于經營狀況較差,償債能力較差的被執行人作為重點對象,引起金融機構重視。以達到從源頭上防范金融風險。金融機構發放大額貸款時,建議先到法院執行機構調查貸款戶信譽、償債能力、有無未結執行案件等情況,作為其是否發放貸款的依據。

 

總之, 我國金融發展已經處于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范圍之廣闊,任務之艱巨,將大大超過以往任何時期。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風險意識,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保障金融改革創新,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