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自訴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鹽城法院確定將深化自訴刑事案件審判方式改革,加強調研并及時轉化研究成果,作為2004年刑事審判調研工作的重點,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月2日至3日,鹽城中院召開了自訴刑事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認真分析了該地區兩年來此類案件審理的情況,總結交流在審判實踐中取得的經驗和體會,并深刻剖析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全市法院對自訴刑事案件的性質和特點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圍繞強化調解,鈍化矛盾,提高質量,維護穩定,司法為民的宗旨,認真研究了自訴刑事案件審判方式改革的具體措施。
  座談會上,各基層法院總結交流了辦理自訴刑事案件過程中取得的一些好的經驗。大豐法院面對自訴刑事案件多、審理任務重的情況,認真研究自訴刑事案件特點,強調和指導當事人舉證,堅持快捷審理,注重多元化調解方式,提高調解撤訴率和民事賠償到位率,降低上訴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東臺法院要求審判人員注重“練就內功”,在熟悉掌握刑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學習心理學、教育學,了解民俗風情,以便在審理自訴刑事案件時能夠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理,把握爭議焦點,為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濱海法院推行前置審理程序,將工作重心移至庭前,審判人員先做說服調解工作,若不能調解結案則提交新的合議庭開庭審理;阜寧法院對于自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處理實行輕刑化原則,懲罰與賠償并重,以利于當事人服判;鹽都、建湖等法院把好立案審查關,注重訴前調解,善于運用社會力量,調解鈍化矛盾。
  與此同時,各級法院對如何進一步加強自訴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提高調解率、降低判決率、減少申訴、信訪等訴累,深化自訴刑事案件審判方式改革展開了熱烈討論,形成了以下兩點共識:
  一是正確掌握自訴刑事案件特點。目前審理的自訴刑事案件,案由絕大多數為故意輕傷害案件,案發地大多是在農村,當事人間的關系大多是親戚、朋友、鄰里,起因基本是因為一些民間糾紛,被告人大多是偶犯,社會危害性不大,在審理結果上經過說服教育大部分當事人能夠接受調解。上述特點為人民法院開展自訴刑事案件調解工作奠定了基礎,提供了條件。
  二是提高加強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根據自訴刑事案件的特點,在堅持當事人自愿、合法性原則下加強調解工作,這樣有利于維護社會大局的穩定,特別是農村地區的穩定,鈍化人民內部矛盾,避免造成當事人雙方家庭間的積怨;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有效控制上訴率、申訴信訪數量,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有利于落實司法為民思想,減弱當事人間的對立性,提高民事賠償的到位率,切實有力維護當事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產和生活。


文章出處: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