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出臺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禁止性規定
發布時間:2004-03-02 瀏覽次數:2784
南京市白下區法院為進一步深化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杜絕司法腐敗現象發生,不斷提高社會對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度,該院出臺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關系十二條禁止性規定》。同時為了更好地接受社會對該院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積極地引導當事人依法訴訟,還將十二條規定在一樓大廳進行公示。該規定的具體內容是: 一、法官不得為律師介紹案件或者其他代理業務; 二、法官不得為律師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 三、法官不得為律師私下引見案件承辦人及其合議庭成員或者提供上述人員的私人聯系方式; 四、法官不得帶律師或者接受律師安排的交通工具及費用到上級法院請示匯報案件; 五、法官不得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異地外出辦案除外)私下會見自辦案件的律師; 六、法官不得在辦案中與律師“三同”(同行、同吃、同住,費用由其支付),確需同行的,必須辦理批準手續; 七、法官不得接受律師的吃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娛樂、旅游等活動; 八、法官不得接受律師的錢物和禮品,未能拒收的,無論價值大小均須向部門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并登記上繳; 九、法官不得向律師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以及要求報銷應當由自己支付的費用; 十、法官不得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享受律師提供的優惠; 十一、法官不得委托律師代購物品或者辦理其他私事; 十二、法官不得與律師結拜兄弟或者認兒女親家。 |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