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李某于2003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育一子小強,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兒子小強隨李某共同生活,張某依法支付撫養費。2020年8月,張某委托某公司對其與兒子小強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赫然寫明二人無血緣關系。對此,張某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張某與小強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并要求李某返還撫養費用、支付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二十余萬元。

因張某提供的鑒定結論系單方鑒定,案件審理期間,張某向本院申請親子鑒定,李某表示同意并配合張某再次進行親子鑒定,然其后又以兒子小強不同意鑒定為由拒絕進行鑒定。因小強系未成年人,又即將面臨高考,考慮到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心理健康,該案后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李某一次性返還張某已支付的撫養費用等十余萬元。

【典型意義】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不能欺騙和隱瞞。雖然本案中張某的物質付出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精神上的傷害卻遠非金錢能夠彌補。在本案中,張某與小強之間已經發生的撫養關系屬于典型的欺詐性撫養,張某在不知小強非親生的情形下履行了撫養義務,由于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張某作出的履行撫養義務的民事行為系受欺詐、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該無效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就是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用。

親子關系作為人類社會關系中最為基礎的一環,對于個體成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僅憑懷疑或猜測就提起親子關系之訴,不僅無助于維護親子關系訴訟的嚴肅性,也不符合構建和諧家庭關系的要求。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認之訴進行了規定,明確“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母,可以直接起訴確認親子關系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