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廢棄魚塘電魚涉嫌犯罪??男子長江非法捕撈被判拘役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吳潔 郭晶晶 發布時間:2021-11-23 瀏覽次數:1056
“聽說因為長江大保護,被政府收購的私人養魚池還有魚,目前沒人管?!北桓嫒它S波(化名)抱著這樣的僥幸心理,拿著電捕魚工具前往“撿漏”,不料江鮮沒嘗到,卻走上了被告人席。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在長江非法捕撈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波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2020年8月29日,家住泰州市離長江不遠的黃波聽人說焦土港南邊以前人家的一個魚塘里有魚,心里頓時癢癢的。第二天,黃波在明知長江十年禁漁的情況下,仍心存僥幸,帶著小船和由電瓶、逆變器等組成的電捕工具來到泰興市虹橋鎮長江防洪大堤向江側水域,在原某度假村一個廢棄魚塘內開始“撿漏”,捕獲漁獲物鳊魚、鰻魚、鯽魚、江雜魚等200多條共計14.28千克。當黃波回到江堤上時,被漁政部門的護漁人員發現,公安民警隨后到場,將黃波抓獲。
在魚塘電魚為何涉嫌犯罪?經泰興市農業農村局認定,這個特殊的魚塘原為某度假村私人所有,有進排水設施與長江相通,利用江水養殖,2019年10月,為貫徹“長江大保護”國家戰略,恢復長江生態,該養殖水域的養殖行為被取締,恢復為天然水域,屬于規定的長江禁捕范圍,捕獲的漁獲物為長江水域常見品種。
案發后,被告人黃波在泰興市檢察院的見證下,與泰興市農業農村局達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并依照協議支付賠償款16894.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波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全面禁捕的長江水域使用禁用的電魚方法捕撈水產品,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從輕、從寬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電捕魚是一種竭澤而漁的掠奪性捕撈方式,嚴重危害水生生態平衡,對魚類、對環境甚至對人類本身均具有較大危害,應予嚴厲打擊?!比绺薹ㄔ狐h組書記、院長唐明渠表示,“本案中的被告人實施非法捕撈的區域雖然是相對封閉的廢棄魚塘,但該魚塘位于長江防洪大堤向江一側,屬于規定的長江干流區域,即使表面上與江面分離,仍然屬于‘十年禁漁’范圍。該案的審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執行‘長江大保護’國家戰略的決心,同時也昭示社會公眾:任何無視禁令、心存僥幸的破壞環境資源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