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收益應專款專用定期審計
作者:丁國鋒 發布時間:2010-06-25 瀏覽次數:1903
司法建議函提出了3點建議:對共有部分收益應單獨建賬,不能與物業管理費混同收取、混同使用;共有部分收益應專款專用,如另作他用,應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同意,物管企業不能自行決定,也不能擅自動用;收支情況應定期公布,定期審計。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享有知情權,物管企業應建立財務收支定期公布制度,并對外張貼。同時,物管企業也應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制度,以規范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楊琦東在送達該函件時表示,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小區的共有部分收益數額巨大,但對這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卻極為混亂,缺乏監管。雖然目前該業委會實行自治管理,但對共有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還是需要嚴格規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