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內容

  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檢驗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礎,刑事訴訟活動就是通過收集、審查、判斷、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離開了證據,事實無法認定,訴訟裁判就失去了依據。刑事案件關系到公民的自由權甚至生命權。一旦出現錯案冤案,損失將難以挽回,必須用最嚴格的標準、最有力的保障,確保每一件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以往的經驗教訓一再表明,刑事錯案的發生,主要是在事實認定、證據審查和運用方面出了差錯。比如近年來曝光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等冤錯案件,大都存在刑訊逼供以及證據審查不嚴、運用不當等問題。因此,完善程序設計,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對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人權極為重要和緊迫。

  根據中央的決策部署,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兩個規定”)。這“兩個規定”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特別是人民法院辦理死刑案件的實際,第一次明文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從證據意識、證據觀念到證據的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各個環節,對如何把好證據關、程序關,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推進情況

  從源頭上確保審判質量

  “兩個規定”出臺后,各地法院聯合當地公安、檢察機關陸續出臺文件,協調統一公、檢、法的辦案規程和取證、認證標準,推動了刑事審判向偵、訴環節延伸,從源頭上、制度上確保了刑事案件審判質量。

  特別是在死刑案件審判過程中,各地法院以“最高標準”和“最嚴要求”審查案件事實證據,不放過任何細節和疑點。

  對于證據材料有瑕疵的,及時提出補查要求;對于案件主要事實存疑的“問題案件”絕不姑息遷就,促進了辦案質量顯著提高,進一步彰顯了司法的公平和正義。

  通過完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法院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對刑事案件各個環節的規范辦案能夠起到明顯的示范效應,有利于切實預防刑訊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人身權益的行為。同時,也易于取得被告人等訴訟參與人的信服,如2010年7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一起販賣、制造毒品案,針對多名被告人提出曾被刑訊逼供的上訴理由,通知3名警察當庭作證,接受法庭各方的輪番問話,最后有效查明了證據的合法性,確保了控辯雙方都心服口服,也受到旁聽群眾的高度肯定。

  典型經驗

  行動早 措施實 成效大

  “全國首家非法證據排除試行規則,最先是在江蘇鹽城出爐的。”日前,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時任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徐清宇向記者說起這一親歷仍然記憶猶新:“早在2009年5月,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與鹽城中院就確定合作項目:開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試點。由此,鹽城法院成為當時全國法院系統唯一的試點單位。試點工作,既是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也為施行'兩個規定'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江蘇高院刑二庭庭庭長蔡紹剛告訴記者,江蘇法院系統為認真貫徹“兩個規定”,全面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確立了刑事訴訟懲治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的理念。

  “兩個規定”下發以后,省高院全體刑事審判人員以部門為單位開展集中學習、交流,對“兩個規定”中各條文逐條研究、領會,并結合以往做法進行對照檢查。2010年9月和10月,省高院先后舉辦了全省法院刑事審判業務培訓班和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業務培訓班。培訓班將“兩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作為培訓重點。省高院還專門成立培訓課題組,以《刑事案件幾類重要證據的規范化審查》為題,專題培訓如何規范地審查判斷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等重要證據,進一步強化了基層刑事審判人員的證據裁判意識。

  點 評

  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錯案

  確立并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從制度和程序上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證據的現象,保證刑事司法的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意義重大。這一規則是對刑事訴訟程序法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的具體落實,而其最重要的價值就在于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人權,因為刑事訴訟中侵犯人權的問題主要發生在收集和運用證據的環節。

  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正確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一切以刑訊逼供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堅決予以排除,是對以侵犯公民基本人權為代價的非法取證行為的嚴厲否定,有利于促進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一步樹立證據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規范司法行為。而且,這一規則的有效實施,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被迫作出虛假陳述,從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實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意圖,需要公、檢、法三機關共同努力,但法院是證據合法與非法的最終的也是最權威的裁判者,在保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效實施方面責任尤其重大。我們期待著各級法院在嚴格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提升人權保障與程序公正水平方面不負重望,恪守職責。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李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