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婚后妻子因精神分裂癥復發,加之生活瑣事,夫妻間發生矛盾,丈夫訴訟與妻子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未能和好,丈夫再次將精神病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與其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小顧與妻子小吳于2008年初經人介紹相識,2008225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后因小吳精神分裂癥復發及其他家庭生活瑣事,夫妻間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丈夫曾于2009211日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訟,本院判決駁回丈夫的訴訟請求,事后,夫妻關系未能和好,20091120日丈夫再次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但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被告作為精神病患者,有要求原告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結合原、被告結婚時間較短,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病情復發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原告應適當給付被告扶養費。遂作出準許原告小顧與被告小吳離婚,原告小顧一次性支付被告小吳扶養費1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