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村民醫療報銷 “黑心”會計觸犯刑律
作者:陳家定 發布時間:2010-01-26 瀏覽次數:377
本網南通訊: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農民參與合作醫療的報銷比例還偏低,但僅有的一點報銷在他們眼里仍然視同人生的“希望錢”。然而,有一位村會計卻利用報銷程序漏洞將黑手伸向“希望錢”。元月25日,海安縣法院審結一起因此發生的挪用公款案,一審判決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41歲的于某原系海安縣某村會計輔導員。2006年至2007年時,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由村代辦,由看病農民或家屬先將有關票據交至村會計,村會計到相關部門報得現金后,再與申報人員結算現金,但這一過程沒有嚴格期間限制。于某作為經辦人看到可利用空間,玩起了“貓膩”。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間,在擔任村會計輔導員期間,利用協助鎮政府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的職務之便,在負責發放村民合作醫療報銷費用存單的過程中,擅自將該村龐某、付某、劉某等15位村民的合作醫療報銷費用計人民幣50500.54元取出后私自使用。
村民張某等人因未領取到所報銷的醫療費用,遂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案發后,于某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出,均已返還相應的報銷人員。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于某系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其發放村民合醫療報銷費用的職務活動屬于協助海安縣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于某能積極退出所挪用的款項,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點評:本案的發生告訴人們,任何一項社會制度只要程序上存在漏洞,就會有人想辦法鉆空子,甚至誘發違法犯罪。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如果方式更先進,程序更透明,期間更明確,貪利之人可利用空間越小,引發違法犯罪的機率就會越低。僅僅依靠打擊違法犯罪,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令人心慰的是,目前不少地方推行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金額在醫療機構就醫時直接扣減的辦法,既減少了程序漏洞,也方便了廣大農民,值得肯定。但愿今后出臺有利民生舉措時,不忘程序完善和漏洞堵塞。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