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是我國公民中的一個特殊部分,它具有很多特殊的本質和發展規律,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法律上區別的實質標準就是看是否具有獨立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能力。我們必須認真地進行思考,才能全面把握并妥善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

 

清河法院少年庭審理的未成年人民事保護案件包括撫育案件(含變更撫養關系)、侵權案件、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等,而其中父母離異后針對子女的撫育、撫養關系糾紛案件又占了大多數。如何有效地處理此類糾紛,既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又能促進家庭和睦,進而促進社會和諧,這對于少年民事法官來說,不是一個輕松的話題,有必要加以研究。      

 

一、明確指導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

 

在社會正處在大變革當中,人們的價值觀、家庭觀、婚姻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未成年人正處在發育、長知識、長身體階段,極易受社會和家庭的影響,他們能否健康成長,關系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關系到國家的未來,民族的興衰。

 

在審理未成年人民事保護案件中,我們認為應明確以下的指導思想:堅持以審判為中心,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家庭關系和穩定,積極宣傳法制,教育成年當事人增強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自覺履行義務,督促家長盡到監護職責,努力創造關心愛護下一代的社會風氣,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二、分析案件特點,解開當事人心結,是搞好審判與教育的前提

 

這些年來,我們審理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大多數是撫育(包括變更撫養關系)案件,約占受理案件總數的百分之六十。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離婚后,雙方仍應共同負擔子女的撫養義務,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給予子女一定的撫養費。通過撫養費的給付,確保子女在物質上得到滿足,維持其正常生活、學習的需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撫養費給付不能的現象,比如義務人故意拖欠撫養費,以此來報復監護方,或者義務人以下崗失業、做生意虧本、工作流動等為借口而不予給付撫養費的情況。

 

三、調解優先,加強法制宣傳,立足保護,促進家庭和諧

 

審理未成年人民事保護案件,在適用法律、審理程序、審查判斷和使用證據上與民事審判庭是相同的。根據未成年人案件特點,未成年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其權利和義務是由監護人代為行使和履行才能實現的,所以重點要承辦人做好未成年人父母親的調解工作。

 

當事人往往對少年案件審判庭不太了解,受理案件后,我們首先向當事人介紹少年庭的性質、任務,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講解有關法律規定,讓當事人了解有關法規,把少年庭作為一個宣傳法制的陣地。我們在與當事人談話、調解及開庭、宣判時都不失時機地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講清處理案件的依據,教育當事人自覺依法履行義務。許多當事人離婚時留下一些后遺癥,由于我們善于和及時引導雙方把焦點和注意力放在關心、培養、教育子女身上,其它矛盾在庭審中也就迎刃而解了。

 

審理未成年當事人起訴要求增加撫育費案件,被告方多為再婚并有了子女,此類案件涉及到雙方家庭穩定和子女的利益。我們從既保護未成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家庭穩定的目的出發,實事求是妥善處理,不是一判了之。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我們根據雙方的收入和家庭狀況,如被告經濟條件較好的,教育說服被告適當多增加一些;如被告經濟條件較差,我們則動員原告不要偏高要求,根據可能適當增加的數額要求,防止被告家庭和子女學習生活受到大的影響,同時堅持依法辦案,對當事人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或超出標準要求太高,明確告知不予支持。

 

四、從實際出發,做好案外延伸工作。

 

少年民事案件的立足點和出發點都是圍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他們健康成長。案件處理完了,根據案情實際,典型案件,重點人員還需要服務到底,搞好案件延伸工作。一是力所能及地幫助當事人解決實際困難,如與街道、社區協調,對于符合條件的辦理低保戶,解決就業問題,與學校協商,解決未成年當事人上學,減免學費等問題。第二、根據當事人的情況,對那些生活困難,父母親矛盾比較深的未成年當事人有重點地做家訪工作,了解未成年當事人的學習、生活情況,案件審結后的執行情況,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對調解、判決生效后的案件,走訪中如發現沒有執行的,我們及時到有關單位協調,請求單位協助執行。

 

在辦理未成年民事案件中,未成年當事人由于年幼,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監護人履行,因此,案件的主要矛盾是如何解決監護人為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最終落腳點是引導家長如何去培養教育一個身心健康,積極向上的孩子,因此法院的職責就是以法律手段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做到審理案件寓情于法,情法交融,力求每一件案件的處理都能使未成年當事人綻開笑臉,使每一個當事人家庭乃至相關聯的社會關系都充滿寬容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