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馮永久拿著被告張昌德于10年前出具的借條向其索要借款時,在無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被告張昌德竟然原告從手中搶過借條將其撕碎,并扔進馬桶沖走,后拒不承認欠款,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昌德償還該借款。

原被告是鄰居關系。1999224,被告張昌德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當場立下借據。借款后,被告張昌德就一直在外不歸,直到20082月,被告張昌德回家,原告向其索要借款,被告又保證在20087月底償還。2008721,原告一人再次到被告家索要借款,被告家中也只有被告一人,被告見原告一人前來,要求原告馮永久將借條給他,當原告馮永久將借條從口袋拿出時,被告立即搶過去撕碎,并扔進馬桶沖走。原告馮永久阻止,被告有對原告馮永久進行毆打,后拒不承認曾向原告借款。無奈原告馮永久報警,后響水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對本案進行了調查處理。被告辯稱其不欠原告的錢,其實際欠張樹春的錢,而且僅有14500元。

響水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能夠證明本案事實的證據被被告張昌德毀滅,從而使案件事實出現真偽不明,被告張昌德毀滅證據的行為違犯了誠實原則及真實義務,應由被告張昌德承擔舉證責任,現被告張昌德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辯解意見,原告馮永久報警稱被告張昌德撕毀了其出具給原告的50000元借條,有3證人在響水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的陳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被告張昌德亦承認撕碎原告馮永久的條據并扔進自家的馬桶沖走的事實。證人張樹春認為被告張昌德曾向其拿過貸款,但后來已還清,目前被告不欠他的錢。綜上,應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被告張昌德應當歸還原告50000元借款。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