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接到法院的傳票,女士很茫然,自己與前夫已于20075月協議離婚,當時約定債務在誰的名下就由誰承擔。怎么時隔兩年,會有人將自己與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而且涉及的還是一筆8萬元的巨額債務,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協議離婚 謎般借據現身

女士與胡某原是夫妻,由于夫妻關系惡化,20075月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了。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后無共同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誰承擔。而現在原告姚某出具的借據上,借款人赫然是前夫胡某,借款時間是200612月的某天,并且寫明向姚某借的是現金8萬元。由此,姚某要求女士與胡某共同歸還這8萬元。

離婚兩年后還出現這么一大筆債務,女士很茫然:“我從來都不知道有過這么一大筆的債務的。”經她辨認,借據簽名確系前夫所寫。

法庭調查 疑云層層凸現

胡某一直未來應訴,但他卻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書面說明,“本人向姚某借款之事,和我前妻毫不相干,此款屬賭款,況且我連累她了,早就離婚了。”這與原告姚某陳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前后矛盾。法院對案件進行梳理后,發現了幾個疑點:其一,原告姚某陳述:他分別在2001年、2002年、2003年三次借款8萬元給胡某。在開庭時姚某又陳述:“我在20054月、5月之前不認識胡某。” 姚某提供的證人則陳述,他于200545月份介紹胡某向姚某借款,而恰恰胡某因為聚眾賭博、提供賭資,在20023月至20039月間被收容教養。顯然姚某陳述的借款時間與其提供的證人陳述的借款時間相矛盾,與胡某被勞動教養的時間也相互矛盾。對此姚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釋。其二,對該款是否確實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姚某舉證,只陳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未能說明具體用途,而胡某向法庭書面表示認為該借款是賭債。其三,姚某向法庭陳述其與胡某是一般朋友,在胡某第一次借款未歸還的情況下,連續兩次借錢給胡某,也不合常理。其四,胡某于200612月書寫借條,于20075月與女士協議離婚,可以看出借條形成時間正是夫妻關系惡化期間。

公正判決 不構成共同債務

這些間接證據,在梳理下形成了證據鏈,揭示了夫妻共同債務成立的矛盾之處,足以證明借款非夫妻共同債務。濱湖區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認為判斷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其次是借款是否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姚某未舉證證明該8萬元借款符合前述情形,而胡某認為該8萬元借款系賭債,女士為不知道。故不能認定該8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最終判決,由胡某一人歸還8萬元借款,駁回姚某對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