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凸現債務 8萬元該誰來還?
作者:龔甬鈺 張純一 發布時間:2010-01-13 瀏覽次數:479
本網無錫訊:接到法院的傳票,
協議離婚 謎般借據現身
離婚兩年后還出現這么一大筆債務,
法庭調查 疑云層層凸現
胡某一直未來應訴,但他卻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書面說明,“本人向姚某借款之事,和我前妻毫不相干,此款屬賭款,況且我連累她了,早就離婚了。”這與原告姚某陳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前后矛盾。法院對案件進行梳理后,發現了幾個疑點:其一,原告姚某陳述:他分別在2001年、2002年、2003年三次借款8萬元給胡某。在開庭時姚某又陳述:“我在2005年4月、5月之前不認識胡某。” 姚某提供的證人則陳述,他于2005年4、5月份介紹胡某向姚某借款,而恰恰胡某因為聚眾賭博、提供賭資,在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間被收容教養。顯然姚某陳述的借款時間與其提供的證人陳述的借款時間相矛盾,與胡某被勞動教養的時間也相互矛盾。對此姚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釋。其二,對該款是否確實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姚某舉證,只陳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未能說明具體用途,而胡某向法庭書面表示認為該借款是賭債。其三,姚某向法庭陳述其與胡某是一般朋友,在胡某第一次借款未歸還的情況下,連續兩次借錢給胡某,也不合常理。其四,胡某于2006年12月書寫借條,于2007年5月與
公正判決 不構成共同債務
這些間接證據,在梳理下形成了證據鏈,揭示了夫妻共同債務成立的矛盾之處,足以證明借款非夫妻共同債務。濱湖區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認為判斷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其次是借款是否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姚某未舉證證明該8萬元借款符合前述情形,而胡某認為該8萬元借款系賭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