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東臺市的張某想起這事兒就郁悶,本想回家看看母親,怎料在家門口卻撞上了轎車。自己被撞成殘疾不算,還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郁悶至極的張某怒將轎車的實際車主陳某、被掛靠單位某出租公司及該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某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2萬元;超出責任限額的損失10萬余元,由摩托車駕駛員即原告承擔七成、實際車主陳某及出租公司共擔三成責任。

張某在東臺市某賓館從事廚師工作,因白天較忙,就想利用晚上時間抽空回家看看母親。20081119子夜時分,張某駕駛摩托車沿2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就在自家門前左轉彎時,與陳某駕駛的某出租公司所有的轎車發生相撞,致張某受傷。經東臺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受傷當日即入住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肝脾臟挫傷、左腓骨骨折、右橈骨遠端骨折、左右股骨骨折等,住院95天,花去醫療費9.4萬余元。經鑒定:張某身體多處受傷分別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三處十級傷殘。現張某身上有五處鋼板需取內固定,費用約人民幣8000元。

被告陳某系轎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某出租公司。某出租公司將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駕駛的轎車與原告張某所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相撞致原告傷殘的事實清楚,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各自的過錯程度,原告張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因被告陳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按70%30%責任比例分擔。陳某將轎車掛靠在某出租公司名下,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掛靠人某出租公司與掛靠人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征求雙方意見后,因保險公司不同意調解,法院最終作出了前述判決。(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