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近日,本院在審理一起商事案件過程中,對一偽造證據、妨礙訴訟的當事人印某(系某初級中學副校長)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處罰決定。

200775,被告印某某(系印某之兄)因經營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148萬元,雙方約定月息10%,由被告印某、劉某、李某、某初級中學提供擔保,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后被告償還了原告部分本息,原告追要無著,于200810月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印某某償還尚欠的本金78萬元、利息76440元,由印某、劉某、李某、某初級中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于200810月立案受理。后經本院(2008)泰民二初字第5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印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息合計806681.76元;被告印某、劉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初級中學對印某某不能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判決作出后,被告印某不服,上訴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印某補充提交了一份20071019由原告親戚宋某出具的收條,二審法院遂以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新證據為由,將該案發回本院重審。

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重新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原告對印某提交的新證據??20071019日收條不予認可,申請司法鑒定。后經鑒定機構鑒定,認定該收條上的字跡被添加、涂改。結合庭審,本院查明,印某為幫助其兄印某某逃避債務,同時減輕自身的擔保責任,將宋某出具的收條進行了添加、涂改,改變了收條的原意,將“已有肆拾萬元在公司已支付,還要只現實需支付叁拾柒萬元正”變為“本條中已有肆拾萬元在公司已支付,本人只現實支付了叁拾柒萬元(其中利息為柒萬元),”使還款的數額由40萬元變為77萬元。此偽造重要證據的行為,已嚴重干擾了兩級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情節較為嚴重,依法應予處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對印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決定。印某已于近日被執行拘留。

近年來,在刑事、民商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以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脅迫他人作偽證等現象屢見不鮮,這類情況的出現,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嚴重擾亂了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依法必須嚴肅處理。同時,我們規勸所有訴訟參與人,必須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以合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珍惜法律賦予公民的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維護正常的審判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