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一男子醉酒后駕駛摩托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碰撞,結果不幸身亡。而交警部門也未作出責任認定。死者家屬為此將事故另一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擔一半賠償責任。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對該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判決,認為死者未帶安全頭盔,無證且醉酒后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二輪摩托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自負主要責任,對方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遂判決另一方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17萬余元。

事情發生在20092月,死者何某未帶安全頭盔,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對向行駛來的車輛相撞,何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檢驗,何某血液中有乙醇成分,含量為1.29mg乙醇/ml血液。由于事發路段為施工在建道路,無法查證二輪摩托車的行駛動態,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未作出責任認定,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上述事實。因雙方對死者應承擔何種責任有爭議,形成了訴訟。庭審中另一方堅持認為,何某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自己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在事故中,造成何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何某未帶安全頭盔,無證且醉酒后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二輪摩托車。另一方在借道行使時,遇情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死者何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