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沒有地方保護主義”
作者:董正遠 李勇 發布時間:2009-12-21 瀏覽次數:1264
打電話的是浙江的一名當事人。對于當事人的這些感激話語,我有些感動,但更多的覺得這是我們的責任。
這個案件還得從頭講起。原告是浙江的一家活性炭廠,自2002年開始就與我們江蘇大豐當地的一家企業有活性炭買賣的業務往來。起初雙方的合作很順利,但自2004年1月開始,被告就開始拖欠貨款。2004年5月被告退回部分貨物。今年,原告根據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中的貨款數額,向我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4.5萬元貨款。
原告在相距千里的浙江,來大豐路途遙遠,如何在最短時間內辦結案件成了我努力的方向。庭審前,我分別給雙方當事人打電話,希望雙方本著“和氣生財”的想法達成調解協議。但因為雙方各執己見,分歧很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很快我組織了開庭,在庭審中,我仔細分析了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發現原告雖然提供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但近1.5萬元的貨款缺少有效的送貨憑證。而且,原告在追討貨款的過程中,承認自己的貨有質量問題,自愿放棄了1.5萬元貨款。可在庭審中,原告否認自己放棄1.5萬元貨款的事實。當我建議雙方進行調解時。原告馬上表示不同意。我知道他的顧慮:怕法官搞地方保護主義,為對方當事人“護短”。被告更不同意,追討過程中放棄貨款的事實現在居然不承認,再加上貨有質量問題而且又沒有送貨憑證,他們就堅持讓法院判決。我只好放棄了調解。
庭審結束后,原告和來時一樣,又坐了30多個小時的汽車車回去了。回去之前,原告來到我的辦公室說:“我們那里很多人都說江蘇法治環境好,沒有地方保護主義,這次千里迢迢從浙江來大豐打官司,真的是很不容易,希望法官能夠早點幫我們討到貨款啊!”我明白原告說這些話的含義,說到底還是對我這個和被告同處一地的法官不放心。但這句話也讓我重新燃起給雙方當事人做調解的希望。
其實這個案件的案情還是很清楚的,下判并不難。但下判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還要一趟一趟地坐30多個小時的汽車往大豐跑。于是,我再次給被告打了電話,希望他們能夠體諒原告的難處,畢竟坐30多個小時的汽車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可能是我的話讓被告想起了自己在創業初期也經常坐幾十個小時去討貨款的情景,被告說同意調解,說自己確實有部分貨款沒有付,如果有一個比較公平的調解方案,他們同意立即支付貨款。聽了被告的一席話,我看到了調解成功的希望,馬上撥通了還在汽車上的原告的電話。我以證據和事實為基礎,透徹地為原告分析了案情,并轉達了被告對比較合理的調解方案同意立即支付貨款的想法。聽了我的話,原告也承認自己的貨確實存在一些質量問題,也有部分貨款沒有送貨憑證,在追討貨款過程中確實同意過放棄1.5萬元的貨款。更何況到千里之外的大豐打官司,開支確實不小,要求被告再支付4.5萬元貨款,其他貨款均放棄。被告也同意立即支付4.5萬元執行款。
雖然雙方有了一致意見,但由于原告現處浙江,原告簽訂調解協議成了難題。為了方便原告,我先讓原告根據調解的意見,出具了書面的調解意見書,然后根據原告出具的調解意見書制作了調解協議。讓被告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再將被告簽好字的調解協議用特快寄給原告,讓原告簽字后速用特快專遞寄給我。我再根據雙方簽字的調解協議制作了調解書,并及時將調解書郵寄送達給雙方當事人。經過幾個來回,終于用特快專遞完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在接到調解書時,也如約將4.5萬元執行款交給了我,委托我將貨款交給原告。于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