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91126,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靳某某(另案處理)因與一服飾公司負責人童某某之間存在房屋租金糾紛,向童某某索要未果后,于20094月中旬找到了周某某,以童某某欠其6000元房屋租金為由,讓被告人周某某糾集人員幫其向童某某討債,并答應事成后支付周報酬1500元。2009419日下午,周某某糾集了被告人李某某與靳某某碰面,三人在靳某某的陪同下來到了童某某處討債未果。42915許,周某某在靳某某的指使下,又糾集了李某某至童某某處,討債再遭拒后,李某某上前對著童某某左眼部一拳,致童某某受傷。

經法醫鑒定:童某某左眼眶內側壁骨折,屬輕傷。

被告人周某某于2009814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靳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童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9000元。

無錫濱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周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周某某、李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