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胡某在被江陰某公司聘為技術工程師時,僅與該公司經理達成口頭協議,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當其被該公司辭退時,雙方為了支付多少工資而起糾紛。近日,胡某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江陰法院,要求其支付包括工資、加班費、汽油費等在內的費用共計近十六萬五。江陰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胡某除工資外的其他費用已超過仲裁期間,故判決該公司僅需支付給胡某6000元的拖欠工資。

2006111,胡某被江陰一公司聘請為技術工程師,該公司經理與其達成協議,承諾他年薪5萬元,并每月可報銷150元汽油費及全部的手機話費。但是,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該公司對胡某的其他費用也未作說明。

轉眼到了2008年初,由于胡某設計的圖紙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公司于200847辭退了胡某。被辭退的胡某想起自己兩年多來在公司兢兢業業,主動在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上班,而該公司不僅未與其簽訂合同,也從不支付加班費用,而且在通知其離開公司時,態度粗暴,讓其覺得非常委屈。于是,胡某在隨后的一年經常去該公司討要包括未結清的工資6000元以及其他加班費用、手機費、汽油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近十六萬五,雙方陸續爭執了一年多。

直到近日,胡某才想起要向江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這個時候,其申訴請求早已超過2個月的仲裁申請期限,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胡某遂起訴到江陰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對于該公司尚欠胡某的6000元工資,胡某在申請仲裁時沒有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應予認可。但關于胡某訴請的其他費用,由于已經超過2個月的仲裁申請期限,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