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射陽縣農豐植保銷售服務中心(簡稱服務中心)訴被告安徽金泰農藥化工有限公司(簡稱化工公司)返還財產一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化工公司雙倍返還原告服務中心36000元,并返還服務中心2000元貨款。

原告服務中心與被告化工公司簽訂了農藥購銷合同,合同載明被告向原告提供蝽蚜鈴光農藥2000箱,貨款價值90000元,原告向被告經辦人給付定金20000元,被告應當在15日內將上述農藥運送至原告倉庫。后被告在約定的交貨期內,未能履行合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服務中心與被告化工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護,被告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定金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的20%,超過部分無效,故本案中定金最高額應當為18000元,超過的2000元部分應視為預付貨款,被告未實際履行合同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