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3年僅下一個限制高消費令

法官稱操作有難度實際作用遠小于心理作用

 

  本報南京922電 記者蔣德 記者今天從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3年前,該院出臺了《限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高消費執行辦法(試行)》,并發出了全國第一個限制高消費令,曾引起轟動。然而,出乎記者意料的是,這個被寄予厚望的解決執行難的方式,在南京的實施情況并不樂觀:至今發出的限制高消費令仍然是3年前那個第一起。

  南京市中院執行局的法官告訴記者,南京首份限制高消費令的發布,對案件執行起到了良好的影響。被執行人不久就想方設法履行了相關執行要求。

  這位法官說,由于存在操作難度,實際作用遠小于心理作用,南京市中級法院以及全市13家區縣法院此后再也沒發出過限制高消費令。

  “比如,曾有人舉報他們在飯店高消費,但法官到場后,對方解釋說是朋友請客;也有舉報說他們乘坐豪華轎車,但一查,這輛車子并不在他們名下,說是為了談生意‘充門面’,借的。還有,他們在外地住豪華酒店,更是無法取證。”這位法官說。

 

首個限制高消費令的前前后后

 

  新聞背景

 

  作為執行威懾機制的一部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324出臺了《限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高消費執行辦法(試行)》。當年,這一舉措就被最高法院編輯出版的《最新司法與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解讀》錄用,供全國法院借鑒。直到最近最高法院擬訂的司法解釋初稿中對高消費的限制范圍,仍然可以清晰地發現“南京辦法”的影子。

  20061011,南京中院下達了第一個限制高消費令:因拖欠總額達3000余萬元債務,南京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嚴介和被法院“限制高消費”(本報曾予以報道)

  這個限制高消費令的內容是:該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其自有財產為其他法人、經濟組織、公民進行擔保;不得以考察、投資、經營、旅游等名義出國離境;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或耗資在企業、住地進行高檔裝修;不得開辦新公司或在其他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代表人;不得在消費場所高消費、居住豪華住宅和乘坐高檔車輛。

南京市中院新聞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初,他們還出臺了配套措施:首先,法院會書面通知債務人,自覺履行“限制高消費”義務;其次,法院通過媒體、公告等方式,公布欠錢不還的當事人的姓名、欠款情況,以及法院專門為此設立的舉報電話;三是對有錢不還的當事人,經舉報查實后,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罰款、司法拘留等處罰;四是對舉報人實行獎勵措施。除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外,凡向法院舉報“老賴”有人民法院沒有掌握的財產,以及到高檔娛樂場所消費等高消費行為的,經查屬實,法院承諾在執行款中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額度視實際執行到位款的多少來確定等。

 

200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