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的案件,判決同桌酒友賠償原告醫療費的30%,共計2850元。

今年76日,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張某在一起喝酒,因原告王某平時不善飲酒,經不住兩被告的猛烈勸酒,當三人喝完酒時,原告王某已是左搖右晃,三人分別騎摩托車回家。在回家途中,原告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等共計950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孫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認為,兩被告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況下,應該對自己酒后的安全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將兩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共計10470元。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作為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酒后駕車的危險性,自身負有重大過錯。而兩被告過錯僅在放任原告酒后駕車及未盡到一定的護助義務上,承擔的僅是一種次要的過失責任,因此法院判定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的30%,共計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