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父親生前立據向債權人借款,父親因病去逝,在債權人索款時,兒子在父親所立借據上簽名認可,后再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償還父親生前所借款項。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27月徐某之父向季某出具借條,載明借到季某人民幣2150元,約定于1114償還。到期后徐某之父未能償還,并于20031115因病死亡,同日季某向徐某索要其父親所借款項,徐某在其父所立借據上將其父親的名字劃掉,重新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嗣后季某向徐某索要該款未果,遂于2009625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償還原告人民幣21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之父生前向原告季某借款有徐某之父所立的借據為憑,被告徐某在其父所立借據上借款欄中簽名,該行為可認定被告徐某對該筆借款的認可,并愿意替父償還該筆借款。被告徐某對于所欠款項理應及時償還,拖欠不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告季某要求被告徐某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15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