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與妻子因感情不和,雙方簽訂分居協議,原想能安穩度日,但是不久后再次發生矛盾,妻子離家出走,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崔某與妻子陳某于1999年打工時相識戀愛,并于2006118日登記結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743日生女孩小(化名,現隨其奶奶生活)。后因家庭生活瑣事夫妻間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2007724日丈夫與妻子簽訂分居協議后分居生活,原想能暫時安穩度日,但沒有料想的到是2008423日夫妻再次發生爭吵后,妻子陳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丈夫崔某于2009630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崔某與被告陳某雖系合法婚姻,但為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原、被告簽訂分居協議后分居生活,2008423被告陳某因夫妻矛盾而離家出走至今未歸,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崔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陳冬萍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原告崔某與被告陳某婚姻準予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