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放縱生育 被判緩刑追悔莫及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09-08-05 瀏覽次數(shù):644
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陳剛在任邳州市占城鎮(zhèn)陳莊村黨支部副書記(主持工作)期間,明知計劃生育對象戶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guī)定,想計劃外生育,在提前收取本村村民陳海州、陳峰、高玉花、徐響鈴、陳井前、湯中蓮、周蘭、王梅香等八戶的錢款后,不組織相關婦女參加“雙月查”,致使該八對夫婦計劃外生育,在當?shù)卦斐蓯毫拥纳鐣绊憽?/SPAN>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剛系國家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協(xié)助政府從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濫用職權,致使多名計劃生育對象戶計劃外生育,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被告人陳剛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結合當前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實際,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經考察符合社區(qū)矯正監(jiān)管條件,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