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能擅賣這種“油”,否則牢獄之災!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郁宏軍 汪桂蘇 發布時間:2022-02-15 瀏覽次數:1144
近日,如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擅自非法經營、銷售含有“甲醇”成分的生物燃料油案件。案件被告人陳某在偶然間獲悉相關生物燃料油具有一定市場前景后,便在未獲準許的情況下多方聯系進購渠道,并在家中搭建簡易儲油棚,用自己無運輸資質的貨車向如東及周邊城市多家企業、學校食堂兜售該種生物燃料油,在周邊造成不良影響。如東法院最終以被告人陳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適量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于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生物燃料油”的名義向如東及周邊城市多家企業、學校食堂銷售含甲醇成分的生物燃料制品,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585471元,非法獲利6萬余元。經檢測,“生物燃料油”中甲醇含量為68.5%-71.7%,系危險化學品。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陳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非法獲利,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甲醇燃料是一種液體燃料,具有易燃、有毒有害特性,其蒸發與空氣容易形成爆炸性物質,遇明火或者高溫能引起燃燒爆炸,屬于危險化學品。因此,該種所謂的甲醇燃料在日常生產、運輸、使用中具有嚴重的安全隱患,但是當前絕大部分的商業用戶對此毫不知情,不具備相應的安全使用技術標準,然而由于該種燃料價格低廉,商戶都難抵誘惑,容易貪小便宜吃大虧。此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運輸等均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并經國家批準后方可從事,本案被告人陳某未經國家準許,在自身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擅自存儲、運輸、銷售系危險化學品的甲醇燃料,嚴重危害社會生產經濟秩序,其行為屬于法律規制的非法經營行為,依法應予嚴懲。
法條速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