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子女能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作者:董正遠 佘萬卿 發布時間:2009-07-20 瀏覽次數:1585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是說,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產生兩個法律后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據此,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成立之日起已經消除,因而一般來說,養子女已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也有兩種特別情況,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有遺囑,將個人財產部分或全部遺產贈與養子女,那么養子女有權取得受贈的遺產;二是如果養子女在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同時,又對生父母有較多的贍養,且生父母生前沒有以立遺囑的方式贈一定財產給養子女,那么養子女除了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