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代言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網站上使用包含明星形象的平面廣告進行商業宣傳,浙江某集團公司因侵犯方中信肖像權被判賠償50萬,并登報道歉。

方中信原名符力,由于其俊朗的外表,酷似李察基爾,故有東方李察基爾之稱。自從他憑借《旺角黑夜》中的出色表演獲第5屆華語傳媒大獎影帝后,人氣一路攀升。

早在20021月,浙江的一家集團公司因欣賞方中信儒雅、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請他擔任該公司所產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約期為四年,自2002212006131止,合同期內方中信需為該集團公司參與演出廣告片兩條、拍攝平面廣告三次、作現場整體宣傳活動十二次,同時可獲得代言費港幣180萬元。雙方約定,廣告片及平面廣告的版權屬集團公司;合約期滿,公司必須停止播出廣告片及通知其分銷商停止使用印有方中信肖像及名字之平面廣告及宣傳品。合約簽訂后,方中信按約履行了相關義務。合約期滿后,雙方未再續約。

然而20088月,方中信發現該集團公司未經其同意即擅自在該公司互聯網網頁上使用他的肖像進行商業宣傳,遂訴至無錫市崇安法院,請求判令公司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20萬元。

被告公司卻認為,既然廣告片及平面廣告的著作權屬于被告公司,那么在網站上使用包含方中信形象的平面廣告是享有的著作權的體現,不構成侵犯肖像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崇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公司雖享有廣告及平面廣告的版權,但其在代言合同期滿后未征得方中信的同意即在公司的皮鞋網站上使用方中信肖像作為商業宣傳,顯然出于以營利為目的,故構成侵犯方中信的肖像權。但關于賠償金額的確定,不僅要考慮被告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后果和具體影響,還要參照一般有償使用方中信肖像的費用標準。故判決被告公司賠償方中信人民幣50萬元,并在《無錫日報》刊登向方中信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具體內容須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法院將在同類報紙上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費用由被告公司支付。

目前本案尚處上訴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