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致使申請執行人的生活陷入困境。近日,江蘇省建湖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胥榮榮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061218,建湖縣人民法院(2006)建民一初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胥榮榮賠償王鳳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68990元。王鳳英于200742向建湖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判決,但胥榮榮經法院多次依法傳喚均拒不到庭。為躲避執行,胥榮榮出外經營理發店,在此期間的收入,除去生活開支仍有結余,但其仍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致使王鳳英及其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胥榮榮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家人已與被害人家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且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